四川校车安全管理办法8月施行 县级以上政府总负责

03.07.2015  13:53

  记者昨日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从8月1日起施行。

  县级以上政府总负责

  《办法》对校车的安全职责归属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在安全监管方面,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并与校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

  需配随车照管人员

  《办法》要求,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原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更换校车标牌。为确保通行安全,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

  《办法》规定,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建立健全随车照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提醒

  《办法》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取得校车标牌用于接送小学生的其他载客汽车,可以继续作为校车使用至2016年7月31日。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转让校车标牌或将校车标牌挪用于其他车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注销校车标牌。

  天府早报记者 段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