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8月起校车上路须配行车记录仪 运行情况实时监控

05.07.2015  10:11

    日前,《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下发,将于今(2015)年8月1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办法》对校车监管、安全职责归属以及经费来源等进行了明确。

    按照新规定,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与校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校车须申领标牌驾驶人变化同步更换

    《办法》对于经费来源有了明确。其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费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服务。

    校车必须专用。《办法》规定,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校车标牌不得涂改、转让、挪用于其他车辆。校车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或者车辆、所有人、驾驶人发生变化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原核发校车标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更换校车标牌。须配行车记录仪与政府监控平台联网

    《办法》还规定,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并与校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

    在行车路线方面,《办法》也作出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有校车服务需求的学校分布及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统计,并配合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道路管理机构对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校车停靠站点标牌和标线的数量及设置进行规划。

    校车行驶路线应当尽量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确实无法避开的,道路或者交通设施的管理、养护单位应当按照标准对上述危险路段设置安全防护设施、限速标志、警告标牌。除了驾驶人员还应配随车照管人员

    《办法》还规定,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建立健全随车照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随车照管人员需在20-50岁之间,具备高中以上学历,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及犯罪记录。

    在具体职责上,校车驾驶人应当协助随车照管人员核实上下车人数;在校车停放时,确认车上乘员全部离车后方能关闭车门离开。校车发车前,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也应当指派专人查验校车。学校还应当掌握学生上下学乘车情况,劝导学生不乘坐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和非法营运车辆。(记者 张想玲 见习记者 杜江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