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验已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通知

30.03.2018  20:14

 

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备案的通知》(川财采〔2011〕91号)文件要求,凡工商注册所在地在四川省行政区域以外、已向四川省财政厅备案且在2013年3月1日至31日未按要求将政府采购资格证书原件送交查验或查验未通过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请于8月6日至8月20日将政府采购资格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送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查验。逾期不送查验或查验未通过的,将于8月21日起从代理机构库中移除。

 

 

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2013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