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去年查办国企贪腐案353人 包括地厅级7人

17.03.2015  08:28
2014年广东查办国企腐败案数据分析

  南都讯 记者霍瑶 通讯员 粤检宣 国企腐败的问题也开始越来越受到关注,新年伊始,中央巡视组和广东省委都将国企作为了首个巡视对象。日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郑红接受媒体采访时介绍,2014年省检察院共查处国企贪腐案件353人。

  郑红说,国企腐败涉案金额越来越高,窝案、串案特征明显,国企领导班子成员腐败现象突出,重要岗位、关键岗位人员腐败现象呈蔓延态势。他表示,查办国企领域案件将作为今年反贪部门办案的重中之重,全省检察机关将在今年开展的重点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中,把查办国企领域贿赂案件作为办案重点从严查处。

   数据37个月查办国企1075人

  据省检统计,从2012年至2015年1月,广东省检察机关共查处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涉贪污贿赂案件1075人,占同期查办案件总人数的13.6%。在这些办理的案件中,涉贪污案329人,贿赂案657人,挪用公款案67人,集体私分案22人,其中要案79人(厅级以上17人)。

  郑红表示,作为国企大省,广东省检察机关突出查办重大投资决策、资金资产管理、重大工程建设、金融投资等重点领域岗位的职务犯罪大要案。2014年查办了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钟金松(正厅级)受贿案、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潘胜燊(正厅级)受贿案等社会影响力大的案件。

   特点 领导班子成员腐败现象突出

  “国企领导班子成员腐败现象突出”已经成为国企贪腐的特点之一。郑红介绍,根据省检统计,在已立案查处的国企案件中,有近四成涉及到国企领导贪腐。在去年查处的国企腐败案件353人中,处级以上要案35人(地厅级干部7人),占查办国企领域案件人数的9.92%。133人担任诸如董事长、总经理、副董事长、副总经理等国企领导职务,占查办国企领域案件人数的37.68%。其中有92人是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行长等单位主要负责人。

   线索近半数案件为自行发现

  省检对2014年立案侦查的国企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分析发现,国企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的来源,主要有自行发现、举报和纪检监察移送。其中,自行发现173件,占立案总数的49  .01%;来源于举报71件,占立案总数的20  .11%;纪检监察移送56件,占立案总数的15.86%。

  郑红表示,将继续加大国企领域案件的查办力度,已对下一步的国企腐败案件的查办工作作了总体部署。反贪等办案部门都在今年的工作计划中,把查办该领域案件作为办案的重中之重。同时,在今年开展重点打击行贿犯罪专项行动中,查办国企领域贿赂案件作为办案重点从严查处。

   分析

  国企为什么会成为腐败“重灾区”?

  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认为,这主要在于,以往国有企业腐败关注不够,重经营业绩、轻内部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其次是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约不够有力,权力更为集中。他解释,国有企业的负责人几乎都是通过行政任命产生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权一般都集中在国企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领导成员手中,这就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土壤环境。还有原因在于有的国企改制过程中,决策不透明,内部人控制、利益输送等现象较为突出,在对国有资产转制处理时,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为什么国企腐败多为窝案串案?

  记者通过梳理已经查处的案件发现,窝案和串案已经成为国企腐败的一个共性。对此,省检察院检察长郑红解释,由于国有企业封闭性强,人员内外流动不多,相互之间互相熟悉,独立作案的职务犯罪很少,常常是上下级之间、领导与中层干部、管理人员之间相互勾结,结伙作案,还有的与特定关系人共同作案。一旦案发便出现办一案、查一窝、挖一串的现象。比如2014年,广州市检察院查处的省国资委下属的国有企业职务犯罪窝串案,立案17件查处18人,涉案金额高达2.3亿余元。

   作案手法

  作案手法越来越隐蔽

  以他人名义成立私人公司转移国有资产

  在国企改制过程中,规避禁止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以他人名义成立由其本人实际控制的私营公司,假借股份转让、招商引资、开展业务及改造工程等名目,将国有资产通过该私营公司挪作他用或占为己有。

  案例: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简称白云公司)总经理张某某,利用负责公司股份制改革的职务便利,成立公私兼营并由其实际控制的广田置业公司,通过虚设债务、低估资产、隐瞒债权等手段,将白云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多处国有房产、土地非法转至广田置业公司名下。后又成立由其实际控制的广州新雨田置业公司,通过向广田置业公司认购股份等手法,与其合并,使上述国有资产全部私有化,从中贪污国有资产2.91亿元。

   不顾风险 违规开展业务致巨额国资流失

  为牟取个人利益,不进行调查论证,不评估项目风险,不要求对方资产抵押,不上报集团公司,不经董事会、监事会同意,违规与对方单位开展相关业务,或操纵大额建设项目,造成巨额国有资产流失。

  案例:广东物资集团下属航兴公司总经理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在与私营企业主何某某的公司开展钢材贸易过程中,隐瞒广东物资集团,擅自决定开展缺乏钢材现货和抵押的托盘业务,虚构钢材托盘采购合同,分6次将2.17亿元国有资金挪用给何某某用于其公司经营转贷活动,从中收受贿赂港币23万元,人民币10万元。由于何某某的企业已严重资不抵债,导致广东物资集团1.95亿元资金无法追回。

   虚构抵押物业 套取银行贷款后私分

  与银行相互勾结,以虚假的物业资料通过虚构购买物业行为获得银行贷款,并将套现的资金以各种手段私分,最后由国有企业偿还贷款。

  案例:广东珠江电影制片有限公司属下的广东群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导层,授意公司员工虚构资料,以购买物业的方式向银行贷款700余万元,套现资金用于购买群星大厦的商铺,由公司负责偿还贷款,在商铺出租后将收取的租金作为公司员工福利发放。

   私设“小金库”虚构名义套取资金

  授意财务人员设置账外账,通过资产私自处置,国有资产出租收入不入账,截留未开具财政发票的企业正常经营收入,或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等名义非法套取资金,以虚假列支转出资金,以虚假发票骗取资金等方式将国有资产注入到企业“小金库”,用于发放员工福利和消费。

  案例:广东省某建筑研究院盛某挪用公款案,其通过采取与合作公司串通虚列业务套取现金、虚报餐饮或加油发票、截留无需开具发票的建筑质量检测费等方式设立“小金库”,累计数额高达200多万元。

   设空壳公司 虚假交易侵吞挪用国有资产

  以空壳公司为载体,通过虚构债务纠纷、伪造业务往来、虚假出资入股等形式,以法院诉讼、竞价拍卖等方法,侵吞、挪用国有资产。

  案例:深圳市一国企主要负责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决定将企业经营并正在收益的国有厂房以实物入股的方式参股成立公司,使其本人绝对控股的公司成为该国有厂房的出租受益人,自2006年1月至2013年8月侵占国有财产共计140余万元。

   链接

  2014年查处的典型案件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省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徐龙(正厅级)受贿案

  ●南方电网国际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吴周春(正厅级)受贿案

  ●广东发展银行原董事长李若虹(正厅级)受贿案

  ●广东省广晟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钟金松(正厅级)受贿案

  ●广州广日集团有限公司原法人代表潘胜燊(正厅级)受贿案

  ●广州市国营白云农工商联合公司原总经理张新华贪污、挪用公款案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常委、副总经理周岳海(正厅级)受贿案

  ●深圳新光实业有限公司(国企)原总经理梁兴辉贪污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