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某镇长受贿13万领刑5年 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四川在线巴中频道消息(孙渝杰记者龙红梅)2008年11月至2011年1月,何某某任原巴中市巴州区某镇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承包、工程款支付、灾后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发放过程中,收受他人贿赂现金人民币133000元。近日,巴州区法院对该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000元上缴国库。
据悉,巴中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胡某某,在承建巴州区某镇敬老院工程的过程中,为感谢时任巴州区某镇镇长何某某对其的关照,先后于2009年7月至2011年1月分9次共计送给何某某现金人民币52000元。
2009年3月份的一天,巴州区某风景区管理所承包人蹇某某为感谢何某某的关照,并希望继续承包某风景区管理所,送给何某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09年7月的一天,蹇某某在得到某风景区管理所继续承包权后,为了感谢何某某对其的帮忙及关照,送给何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010年5月的一天,周某某在承揽巴州区某镇政府办公楼装修工程期间,为感谢何某某的帮忙及关照,送给何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009年7月的一天,巴州区某镇某村书记刘某某和村主任吴某在该村领取了地震重建补助资金后,为感谢何某某在该村申请地震重建补助资金过程中的帮忙关照,送给何某某现金人民币16000元。2010年1月的一天,刘某某和吴某为了感谢何某某对他们村领取灾后补助资金的关照,送给何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
2009年9月的一天,巴州区某镇某村副主任梁某某为感谢何某某对其领取地震危房补助资金的关照,送给何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10月的一天,巴州区某镇某村时任村主任刘某某为了该村领取“退耕还林后续产业工程”项目款时,何某某能尽快在其领款书上签字,送给何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
2008年11月的一天,巴州区某镇某村书记贺某某为了能顺利领到地震灾后重建补助资金,使何某某尽快签字,送给何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09年6月的一天,巴州区某镇某村村主任杨某某与其兄杨某某在领取地震灾后重建补助资金后,杨某某为了感谢何某某对其以及其兄杨某某的帮忙关照,送给何某某现金人民币3000元。
侦查期间,何某某的亲属已代其退缴赃款10万元。审理中,被告人何某某的亲属已代其退缴了下余部分赃款。
巴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巴州区某镇镇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现金人民币133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犯受贿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依法应追究被告人何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何某某在接受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自己收受他人贿赂事实,后向侦查机关如实供述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系初犯,且退回了受贿的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根据被告人何某某的犯罪性质、手段、情节、危害后果,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