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森浩投毒案二审仍死刑 法院回应三大争议点

09.01.2015  11:57

林森浩投毒案二审仍死刑 法院回应三大争议点

    昨天上午,备受关注的“林森浩投毒案”在上海高院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去年2月18日,原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此次二审维持死刑判决后,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这一判决将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宣判前一小时,林森浩家属、黄洋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陆续进入法庭。法院还开辟了视频法庭,让旁听人员同步观看宣判的整个过程。上午10时,林森浩在法警的押送下走进第五法庭,略显疲惫的他穿着一身黑色上衣,脸色有些苍白。在核对了身份、户籍等情况后,审判长开始宣读刑事裁定书。过程持续约半小时。

    林森浩听到结果后,几乎没有表情,也没有回望旁听席。林森浩的叔叔捶胸顿足地走出法庭,林父似乎不愿相信亲耳听到的结果一般,呆坐在原地;黄洋的父母则抱在一起痛哭。宣判结束后,林森浩的父亲表示难以接受法庭的判决,寄希望于最高院复核。

     上海高院二审判决回应三大争议点

     焦点一:致死黄洋的毒物到底是什么?

    检方认为,现有证据证明林森浩投放于饮水机中的二甲基亚硝胺毒死了黄洋。

    辩方认为,证据不足,要求提供毒物检测的质谱图。

    高院意见:第一,林森浩在实验中用过这种毒物。第二,出售记录、邮件往来、使用记录均能证明毒药的来源、属性。第三,林森浩案发前从实验室获取了二甲基亚硝胺,监控录像也拍到其丢弃黄色废弃物袋的过程。第四,林森浩长期稳定供述均证明他将毒物投放进了饮水机,而黄洋喝下了毒水。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致死药物是二甲基亚硝胺,辩方的要求不予支持。

     焦点二:黄洋的死亡原因是中毒,还是乙肝?

    检方认为,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致急性肝坏死引起急性肝功能衰竭,继发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辩方认为,黄洋系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

    高院意见:第一,黄洋2013年2月体检时身体健康;多名证人证言证实黄洋于2013年4月1日饮用了饮水机里的水后发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况。第二,黄洋的血液、尿液和体内检出二甲基亚硝胺。第三,《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均证实,黄洋系二甲基亚硝胺中毒死亡。两份鉴定意见的鉴定程序规范合法,鉴定依据的材料客观,检验防范、检验过程、分析说明和鉴定结论不存在矛盾之处,且能相互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焦点三:林是否有主观故意?本案如何定性?

    检方认为,林森浩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及辩方认为,林森浩主观上没有杀人故意,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其中,斯伟江律师认为,林森浩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另一名辩护人唐志坚认为,林森浩基于玩笑而实施了投毒行为,轻信不会发生致黄洋死亡的后果,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高院意见:充分证据表明,林森浩明白二甲基亚硝胺是肝毒性物质,会造成大鼠急性肝功能衰竭死亡。林森浩到案后直至二审庭审均稳定供述,其向饮水机投入的二甲基亚硝胺已超过致死量。因此,依法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专家视角

    本案宣判后,记者采访了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刘宪权。他认为,辩护人提出的“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说都难以成立。

    首先,林森浩在实施明显加害行为时,对结果的发生其实心里非常清楚,这就排除了其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的可能性。

    其次,黄洋从中毒到死亡经历了较长一段时间。期间,林森浩如果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只要早些讲出真相,黄洋的死亡后果可能就不会发生。但林森浩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最后冷静地等待黄洋死亡,其主观恶性程度确实很高。

    刘宪权强调,故意伤害致死中的“伤害故意”通常是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发生,比如用刀在受害人非要害部位划割等。而在本案中,林森浩采用致命性毒物侵害对方,所以其主观上不可能只是具有“明确的伤害故意”。

    至于“过失致人死亡”,刘宪权也不予认同,因为本案中林森浩有明显的加害行为,并最终导致黄洋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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