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制度体系 规范财务行为
——《财务工作管理办法》解读
编者按: 财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和政府部门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和条例,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随着国家依法治国力度加大,针对行政事业单位一系列相关政策法规出台,财政财务改革逐步深入,对学校财务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财经政策,建立健全学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保障学校教育事业的正常发展,学校首次制定并实施《财务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内容整合了5个法律法规、13个政策性文件、4个学校文件,修订了《关于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及因公出国(境)费的报账通知》(校财发〔2014〕8号)、《差旅费管理办法》(校财发〔2014〕9号)、《关于调整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的通知》(校财发〔2009〕1号)、《关于成都校区和都江堰校区经费支出审批程序》(校财发〔2010〕14号)等财务管理文件,注重系统性与操作性。共八章,主要涉及收入管理、预算与计划管理、支出管理、经费结转结余管理、票据管理及财务监督等方面。
重点内容之一:预算编制内容规范化,预算执行责任明确化
1.预算编制。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中层单位应按预算编制程序,结合工作实际,从严从紧合理编制预算;科研项目预算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围绕项目任务书,根据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进行编制。
2.预算执行。各中层单位是学校预算执行的责任主体,各中层单位负责人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实行“谁签字、谁负责”;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
3.预算调整。除“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设备购置费、房屋购建及维修经费外,其他项目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须由中层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说明调整预算的具体原因和额度,填写《预算调整申请表》,经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同意后报财务处。调整金额20万元以内经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调整;20万元(含)至100万元由校务会研究决定;100万元(含)以上由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科研项目的预算调整按《科技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重点内容之二:教学、科研、行政经费,各类经费使用有范围
1.教学经费。对本科教学质量提升专项、本科实验(示范)中心建设经费、本科教学实验经费、本科实习经费、体育维持费、研究生教学类经费等教学类经费的使用范围作出明确界定,经费使用应与开展的教学内容密切相关。
2.科研经费。对科研启动费、学科建设双支计划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作了相应的规定。
3.行政经费。针对行政工作的具体内容,分别对学生活动类、招生就业类、中层单位运行类及宣传类等行政经费的使用范围作出界定。
重点内容之三:公务接待费、因公出国(境)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各类公务活动有要求
1.公务接待费。重申公务接待清单制度,严格用餐标准和陪同(餐)人数。明确学校公务接待用餐标准为校内接待原则上人均不超过100元,校外接待不超过200元。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1/3。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和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食品、茶叶、香烟、礼品等与公务接待无关的费用,不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旅游参观。
2.因公出国(境)经费。严格执行因公出访有关规定,认真落实出访计划审批制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含出国培训)须按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无预算不列支。明确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不得使用行政事业经费。
3.会议费。由职能部门承办的会议按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科研项目的会议费按其预算执行。明确学校召开的会议按财政预算的口径属于四、五类会议,参会人员一般不超过50人。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费及其他费用实行综合定额标准(400元/人·天),其中会议伙食费不得超过每人每天110元的上限标准,不安排住宿的会议不能将住宿费额度调剂用于其他方面。
4.培训费。各类培训班须按财政批复的预算执行,无预算不列支。明确由职能部门主办或受各级政府(组织)委托召开的各类培训班,培训的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和讲课费资料费、交通费和其他费用等实行综合定额标准(400元/人·天,15天以内),此外,对于培训班人数、专家讲课酬金的标准及发放也有相应的要求。
5.差旅费。(1)出差人员类别由原来的4档调整为3档,分别是“管理岗2级及以上、专业岗1级”、“管理岗3-4级、专业岗2级”、“其他人员”;(2)出差过程中的住宿费标准在原来的基础上更加明细化,按省外、省内的不同城市核算;(3)各校区所在地的近郊出差(崇州基地除外)伙食补助标准由“50元/人·天”调整为“20元/人·餐”;(4)重新调整会议、培训出差的补助核算方式;(5)崇州基地出差的补助标准由原“近郊出差”调整为“校区间出差”;(6)新增“单位派车”、“出差期间回家省亲”等特殊情况处理方式;(7)“工作调入学校的人员,其随迁家属和搬家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报销”调整为“调动人员自理”。
重点内容之四:加强经费支出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经费支出审批程序。(1)教学、科研及行政类项目负责人签字额度从原“1万元以下”提高到“2万元以下”;(2)教学、科研及行政类项目在“30万元(含)~50万元”的额度内新增“分管财务的校领导”签字审批;(3)科研外拨经费由“原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变更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和财务部门负责人会签”;(4)都江堰校区凡涉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或学校领导签字的,可由相关负责人授权校区领导签字。
2.借款管理。实行“一事一借”原则。要求所借款项原则上仅用公务卡强制目录以外的公用性支出。借款在所办事项完成后应及时予以核销,对借款逾期未报,经催报后仍未还款,同时也未向财务处提交经其分管校领导审批的书面报告,财务部门有权根据合理性原则从款项责任人工资中扣还借款,直至借款全部冲销为止。
3.经费报销管理。实行“一事一结”原则。主要变化为:(1)材料费:按高校会计制度,要求实行出入库管理;对即买即用、累计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的材料,须提供采购合同并经国资基建处确认为低值易耗品后方可报销。(2)电话通讯费:针对报销工作人员手机通讯费的情况,强调中层单位须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相应标准,在一定标准范围内以每月实际消费的通讯费发票作为报销凭据。(3)因公出国(境)经费:明确国际旅费、培训费、其他费用等3项支出必须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等3项支出实行包干,同时不得以整额发票作为报销依据;新增出国经费财政部门先行审核制度,报销时须提供《省级单位出国经费财政先行审核表》。
4.资金结算方式。按《四川省省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执行,强调各类资金的结算原则上应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
重点内容之五:强化财务监督,违规行为必究
1.学校方面。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及学校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校应依法公开财务信息,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
2.财务人员方面。学校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3.各责任主体方面。各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制度,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若有违反规定私设单位“小金库”的、编制虚假预算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等其他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将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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