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松江区原副区长收受他人191万财物获刑10年

13.12.2014  04:09

  ■曾任松江区副区长,被控收受191万余元财物■因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故从轻处罚

  □记者 李东华 黄慧青

  晨报讯 昨天,由上海市检察一分院立案侦查并审查起诉的原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王军因犯受贿罪,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王军于1982年10月起担任上海徐汇区漕北街道办事处干部,于1992年6月起先后担任徐汇区旅游办副主任和主任,从2006年12月起至案发担任上海松江区委常委、副区长。在任职期间,王军利用担任徐汇区旅游办副主任和主任、松江区副区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作调动、承揽装修工程、筹建银行和经营吸收存款业务以及个人被审计追责等事宜中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象牙、金币、现金等价值合计191万余元的财物。

  2014年1月28日,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就王军受贿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王军辩护人就涉案象牙鉴定程序等提出的异议,上海一中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重新鉴定,并依据该鉴定机构出具的《物证鉴定书》等认定了涉案象牙价值。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王军利用担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价值191万余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王军在被采取相关调查措施期间主动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依法应当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结合其到案后能认罪、悔罪和全部受贿犯罪所得均已追缴等情节,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上海一中院一审判决王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 扣押在案的人民币130万元、兔年生肖金币一枚、熊猫金币一套和两根象牙均予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军表示不提出上诉。

(原标题:王军一审 获刑10年)

文章关键词: 松江区副区长 我要反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