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开首例按日计罚环保罚单:排污8天罚33.3万

24.04.2015  03:17

  3月下旬,杭州、桐庐两级环保部门对桐庐境内若干企业开展了联合执法检查,并依据“新环保法”查封了一家从事鲜笋加工的公司(本报3月25日A11版曾报道)。记者昨天获悉,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涉事的另一家食品企业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日连续处罚近3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这也是杭州开出的首例根据“按日计罚”法规要求的环保罚单。

        □通讯员 裴斐 记者 陆冠均 实习生 何林

   复查发现,排放的废水仍超环保标准

  这家被“按日计罚”的食品企业,是一家畜产品加工企业。3月23日,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在对浙江凯胜畜产品加工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这家厂房生产时外排的废水量很大,而且有一股很明显的腥味。凭借以往的执法经验,执法人员马上对工厂外排的废水取样送检。记者了解到,该厂主要从事动物肠衣、肝素钠生产,是当地重要农产品加工企业,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应排入园区的桐庐富春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4月1日,根据监测中心出的监测报告,确定这家食品公司外排的废水氨氮、总磷浓度超标,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同时还明确告知“如仍继续违法排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一周之后,执法人员于4月9日再次对该厂的违法排放行为进行复查,并对废水取样送检,结果发现,虽然氨氮、总磷浓度有一定下降,但仍超过了环保标准。这就意味着,这家企业并没有采取有效整改措施,超标违法行为仍在继续。

   “知错不改”,涉事企业被罚了33.3万 

  被称作“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于今年起实施。其中,“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信息公开”、“行政拘留”等条款,更是被大家视作新环保法赋予环保部门新的执法利器。

  杭州市环保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根据“按日计罚”相关法规要求,这家“知错不改”的食品公司,自责令改正文书送达之日的次日(4月2日)起至再次发现违法行为之日(4月9日)止累计计算罚金,一共8天,以该企业首次违法处罚3.7万元计算,实际累计8天违法排放,应按日连续处罚其29.6万元,与原处罚金额合并后,共计33.3万元。

  4月22日,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对该企业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对复查发现的继续超标排污行为下达按日连续处罚停止告知书,责令这家企业停止违法行为,要求其进行三个月的限产整改。此后,环保部门还将继续加强监管,如其限制生产后仍超标排放,将依法采取停产整顿乃至报请政府关停等措施。

   ●附:相关法规

  《新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保部令第28号)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

  第十三条: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二)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复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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