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委书记王东明、省长魏宏回复16条网友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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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1月26日电 (刘子溪)昨日,四川省各地对网友给省委书记王东明、省长魏宏16条留言做出公开回复,详情如下:
【网民留言】
我是威远县连界镇荣胜村村民,2013年我家乡搞新农村房屋改造,一家人交了一万多,政府补贴多少,有些人交齐了,有些只交了一半。交了的咋办、没交的咋办、2014天燃气一家7000元,政府有没有补贴、
答复意见:
网友你好! 你反映的问题,威远县连界镇进行了办理,情况如下: 1、连界镇天然气安装收费4400元(物价局核准价为5150元),另:漏气保护器280元;灶柜进供气安全检查人工费100元,现收费标准共计为4780元每户。天然气供气主干道50米以内入户管道由天然气公司承担材料及安装人工费用;如农户距主干道超出50米,其供气支线管道超出50米部分的人工、材料款项由农户自行承担,天然气公司不承担费用。目前政府无资金补贴。 2、该网民提出的新农村房屋改造问题实际是2011-2013年在我镇实施的农户风貌改造工作。根据威委办发[2011]63号文件和威农委联发[2011]25号文件精神。该镇农房风貌改造工作只涉及成自泸高速公路沿线李子坝、双桥、船石、建强、新农5个村81户。文件规定根据每户改造面积的大小等确定补助金额,县上补助不超过8000元/户。在实施过程中,县上要求风貌改造工作扩大到高速公路匝道和归沙公路沿线,涉及双桥、船石、先锋、杉树、荣胜等村连界镇人民政府第11次会议纪要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补助标准为:(1)新做坡屋面和砖物体按照政府补助50%,农户自筹50%。(2)外墙砖等其它改造项目按照政府补助80%,自筹20%。2012年10月26日镇人民政府在镇202会议室召开了农房风貌改造工作会议,并形成12次会议纪要并决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缴清了自筹款,再奖励自筹款的10%。镇成立了专门的农户自筹款工作组并收清了大部分款项。现在还有少部分未交风貌改造农户自筹款。镇人民政府将组织力量依法催收。 如果你有新的意见和建议可进一步反映或咨询,联系单位:威远县连界镇政府,联系电话:0832-8837110。 威远县连界镇政府
【网民留言】
您好尊敬的魏省长!这是我们上次投诉政府的回复(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投诉的事项答复如下: 经查,您反映的建筑物位于滨河东路旁的一个通道上,建筑面积约4㎡,砖混结构,共一层,建设人名叫石某某,为占地农转非人员。2010年,石某某一家人在经城管局同意之后在转盘附近摆夜市,为了方便存放工具,在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公共通道上搭建了砖混结构房屋,用于存放工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该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属违法建筑。)华蓥市滨河东路中国银行右侧,此处是居民区楼下,城管居然为了一点小小利益,同意石某在此乱摆夜市,晚上到凌晨五六点快天亮才结束,声音大油烟严重,严重影响人民生活,明明是违法建筑却让百姓等待太久不能及时拆除,上次我们说违建问题和乱摆夜市扰民问题,政府就只是回复违建,乱摆噪音问题就非要等到再次投诉才能处理吗?我们的市区就这样污乱不堪,哪里有邓小平故居的形象,我们所有的居民非常气愤,望省长做主,帮百姓脱离苦海!人民群众感恩您!我们期望您的答复谢谢!
答复意见:
网民: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投诉的事项答复如下: 多年来,滨河东路中国银行附近路段一直是夜市摆放区,我们一直着力进行规范管理,不尽如人意。收到您留言反映以后,我局执法大队向石某某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就您反映的占道经营、噪音扰民问题在通知书下达后七日内整改完毕。经过执法大队的巡查跟踪,石某某近期未在该处占道经营。我局将继续重点巡逻该路段,防止反弹。 此外,经与市住建局衔接了解到,该局已通过规范程序向石某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华住建〔2014〕439号),要求石某某限期自行拆除其擅自搭建的构筑物。待相关程序法定期满,违法建筑拆除,石某某占道经营、噪音扰民的问题将彻底解决。 上述情况,已通过您所留下的电话与您进行了电话沟通,得到了您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希望全体市民继续发挥监督作用,发现占道经营乱象,可第一时间致电市城管局举报电话0826-4823605,我局将及时处理。真诚感谢您对城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网民留言】
王书记你好!我是四川省武胜县飞龙镇14村2队的社员,我奶奶95左右了可以申请低保吗?村干部的大队长到我们家说可以申请,我们听说很高兴,毕竟想想还有人关心我们嘛,我们就问需要什么手续吗?手续第一就是要交1200元钱。我们说不交钱可不可以?可是村干部的村长马上就不高兴了,在我们家大吵大闹,说你们不交怎么怎么的,听说有的人才50岁左右就可以办低保了,我奶奶95左右了是不是年龄大了不好办啊?还是村干部觉得我们没有人家关系好啦。
答复意见:
网民: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投诉的事项答复如下: 调查组通过户籍信息确认木井村二组现95岁仍健在的只有1名村民,姓名刘文氏,其有四子两女,因刘文氏不符合低保条件,所以未享受到农村最低保障。 同时,您反映村干部在办理低保过程中收取钱物一事无其他人证、物证。目前,镇党委已安排镇民政所对该村享受农村低保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严格按政策予以清退。如一经发现有村干部违纪违规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如需详询,请致电0826-6370016。
【网民留言】
王书记你好!我是四川省武胜县14.2队的社员,想问问您?村干部村长可以把我们村的河沟名叫(湾拱院)私自10000元一年租给外队的人养鸭养鱼吗?这水是流到下面给整个镇的人吃的,每年到要农耕的时候没有水,怎么会没有水啦?人家早在之前快要水的时候把里面的水放了打渔。社员去找村干部李XX,他说这个事不是他管的范围,对了这个已经租了几年了,可老百姓一分钱没有看见,从来没有问问老百姓想法,都说打工不如做官,做官不如去北京。我想不是这样的吧,我们这边的村干部家里蛮有钱的嘛,天天有吃有喝。
答复意见:
网民: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投诉的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反映木井村村干部私自发包河沟的问题。 2000年3月初,木井村二组组长潘某某、七组组长余某某及两个组村民代表、村两委干部在二组组长潘某某家,就两个组共同拥有的河沟弯拱堰拟承包给肖某某蓄水养鱼事宜召开会议,时任村组干部考虑到河沟弯拱堰畜水设施已垮塌,农民生产用水受到了较大影响,此时,飞龙镇场镇居民肖某某以修好堰口路、桥等相关设施为由欲承包此河沟弯拱堰用来养鱼,所用的修建费用抵付二十年的承包金。鉴于此,时任两个组的组长在双方村民代表和村两委干部的共同见证下与肖某某签订了养鱼承包合同。合同规定七组与二组共同将辖区内河沟弯拱堰承包给肖某某蓄水养鱼,合同期限为20年,期间肖某某不得转包,而作为承包人的肖某某则要负责修复相关设施,承包期内也不再支付任何费用给集体,且承包人已修复了相关设施。2000年3月14日,肖某某与木井村二组、七组签订的河沟弯拱堰承包合同合法,且于2000年4月20日经武胜县公证处予以公证。 根据合同约定:1、该合同是养鱼合同,因该河沟蓄水是飞龙场镇饮用水上游的支流,不可以养鸭。2、农耕需要用水时,因河沟位置低,不能自流灌溉,村民只能抽水灌溉。3、合同不得出卖、出租、转让或作为它用。 二、关于反映肖某某已将此承包权转让给了木井村11组李某兵经营一事。 因两人已外出多年,调查组无法与肖某某、李某兵两人取得联系。故此情况无法证实。 目前,镇党委已责成木井村村委会积极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进一步确认事实,按照合同内容,督促承包方履行协议,同时,代表村民积极维护集体利益。 感谢您的监督与关注,如需详询,请致电0826—6370016。
【网民留言】
老人是广安岳池县人,工作几十年企业破产改制后至今都没领取到退休金,找过当地有关部门无果,向广安市委书记写过两封信石沉大海,请王书记在百忙中过问一下。
答复意见:
网民: 您好,感谢您的留言,现对您投诉的事项答复如下: 您系原岳池县第二轻工业局下属的原“岳池县红光棉织社”退休人员,并于1979年9月经原县二轻局批准退休。岳池县红光棉织社退休人员的退休费一直由原单位发放,直至红光棉织社破产解体。岳池县红光棉织社在存续期间一直没有参加全县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该企业在破产解体时,未组织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未按规定缴纳相应的养老保险费,因此该单位职工未和社保局建立养老保险关系,未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畴。 您退休以来也未自主参加近年来省、市、县先后三次出台的“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即“两超人员”)参保政策进行参保缴费。 鉴于上述事实依据,您不属于社保局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支付对象,因此您要求落实的退休费,按现行相关社保政策的规定,不应由社保局社保基金发放。请您理解。
【网民留言】
双流航空港为三不管地带,目前学生就读和交通极度不便,久居福、书香尚品、弗客水岸、弗客城等小区居住人口近10万人,但是只有1条可以刷卡91路公交线路。每天都挤死了。强烈要求增加久居福的公交路线。可以让到空港蓝光圣菲的91路,稍微绕两站,就可以到久居福了。另双流机场辅道每天早晚高峰期都堵塞严重,希现场调研,解决学生就学和交通问题,为百姓做主,小小的改动,大大的便利啊!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根据您提出的问题,我委作出以下处理意见: 目前,双流县正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对双流县内的公交线路进行整合工作。待整合结束后,将对现有公交线路进行优化调整,对于您提出的建议,届时我们将根据道路等条件作为重要因素予以考虑。 特此回复。
【网民留言】
成都市米而奇鞋业有限公司每月延迟发放员工工资,原本是每月12日发工资,基本都要延迟到每月20日左右,每月不准时发放,希望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处理此事,2014/11/12留言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您在人民网给省委书记留言,反映米而奇鞋业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的问题,经区人社局、武侯总工会、簇桥街道办事处调查,现回复如下: 接到您留言后,区人社局立即与您进行电话联系和沟通,同时与米而奇鞋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了联系。经了解,该公司每月在12日至20日期间发工资,本月由于资金没有到位,导致工资较晚发放。区人社局对米而奇鞋业有限公司下达了武人社询字[2014]5395号《询问通知书》。米而奇鞋业有限公司11月18日下午回复,2014年11月18日上午,公司已将全体员工的工资进行了发放。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网民留言】
东明书记: 现在犀浦双铁站前野的、电三轮违规揽客、违规占道严重,不守交通规则严重,具体点位如下:1、犀浦万树森林小区楼下野的、电三轮聚集揽客。2、快铁站犀湖街出口野的电三轮聚集揽客。严重影响犀浦市容市貌,同时给出行行人带来严重安全隐患,哪个职能部门从根本上来管一管这种现象???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您于2014年11月11日在人民网留言反映的问题,现回复如下: 犀浦地铁站开通以来,非法营运的三轮车、摩的和野的大量聚集;随着下穿隧道的开工,更是造成了站点周边的拥堵。犀浦镇联合城管、交警大队、交通等部门进行了集中整治,犀浦镇地铁办并对万树森林及犀湖街出口处非法运营车辆进行劝导和教育,现犀浦地铁站秩序已有很大改善。今后将继续扩大治理范围,逐步增加管理队伍,确保交通畅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网民留言】
尊敬的王书记您好: 这小事本不想打扰你,但想来想去还是觉得这事不公平,不公正,感觉这新农合有不公平和不完善的地方。 我一家户口是江油的,现在将住房买在另外一个县城,那么一家人肯定就住在另一个县城,工作也都在我目前生活的县城,今年三月份女儿生病住院用了一千多,在我现在住的县城根本就报不了新农合,必须回户口所在地报销。在江油市新农合办报销时刚开始工作人员说可以报70%,但就因为我没有在江油境内医院就医只给我报了30%。 王书记,又快到买新农合的时间了,您帮我支支招,我该不该买?又该在哪里买?难道生病住院必要回到户口所在地的医院看病吗?那要是病情重了又怎么办?是不是不顾病情轻重坐车回户口所在地治疗?这样您老觉得会不会给我们的工作和生活带来不便?为什么不能沒有地域限制,地域歧视?这样与社会,城镇发展就相违背,鼓励农民进城发展,可是却又给我们老百姓给予地域歧视与不公。
答复意见:
网友:您好! 江油市按照《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下发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卫办发[2014]133号)文件内容精神,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兼顾受益面,制定了《江油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江油市2014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江新农合管[2014]1号),其文件内容: 新农合当年参合人员住院报销在四川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外公立医疗机构起付线为800元。在非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200元。补偿比例标准:参合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时由个人负担,超过起付线后的报销范围内医疗费用从新农合住院统筹基金中按以下规定补偿:参合农民在绵阳市辖区内定点的乡、镇(中心)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按照可报费用的88%给予补偿;参合农民在绵阳市辖区内定点的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照可报费用的73%给予补偿;达到二级医院标准并按照二级医院标准收费的乡镇卫生院按照县(区)级定点医疗机构比例补偿;参合农民在绵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绵阳市辖区外省内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按照可报费用的60%给予补偿;参合农民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省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按照可报费用的55%给予补偿;参合农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按照可报费用45%给予补偿。 在政府没有出台新的新农合报销政策之前,2015年新农合仍然执行上述报销规定。考虑就医便利以及对报销比例的要求,建议您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合(在户口转出到已购买新房的居住地的,可以在转出地购买对应户籍身份的相关基本医疗保险)。 感谢您对江油卫生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祝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网民留言】
尊敬的王书记您好,我原是泸县富集镇大田乡小冲子大队的村干部,现到退休年龄不再是村干部了,我们原来享有的生活补贴费,现在被取消了,理由是给我们买了“社保”,但问题是“买社保是我自己出钱买的,我自己出钱51000元买了的”! 改革开放后一个月70元的生活补贴,乡政府就以买社保的理由就给我们取消了,医保也是我自己掏钱买的,所以就不明白了:乡政府到底给我们买的什么保险,为什么取消70元/月的生活补贴?请东明书记为我们做主解决该问题!谢谢!
答复意见:
网民朋友: 您好!您反映本人未享受到离职村干部生活补贴费问题的留言收悉,经泸县组织部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情况反馈如下: 2012年,泸县县委为加强对离职村干部的关怀力度,按照省、市相关精神,出台了《泸县正常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办法(试行)》(泸县委办发〔2012〕18号),对1949年10月1日以来任职满一届(3年)以上且正常离职,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现仍健在的,无固定工资、退休金等收入来源,在职期间非本人自愿放弃等因素没有享受到由财政补贴购买养老保险,镇、村逐级审查且公示无异议的离职村干部进行生活补助。 《补助办法》同时规定:无固定工资、退休金等收入来源的可享受离职村干部补助,已由财政补贴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或国家机关、企事业退休人员,已享受固定性工资、退休金、养老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除外)等情形,不得享受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 因此,您虽然曾担任过村干部,但根据您提供的信息“买社保是自己出钱买的,我自己出钱51000元”,可判断您本人在2013年享受了县委解决正常离职村干部等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比正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少缴一部分钱(正常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要每年按照一定的基数缴费,最低缴费15年,每人大约要缴费6-7万元),每月享受的养老金比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更高。属于文件中第二章第四条第(二)点:国家机关、企事业退休人员,已享受固定性工资、退休金、养老金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除外)不得享受离职村干部生活补助的范围。 感谢您的留言。 泸县县委组织部 2014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