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49条措施贯彻落实安全生产
中新网四川新闻5月25日电 (记者 刘忠俊)眉山市应急管理局25日透露,该市安委会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15条措施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明确49条措施,同步分解下达15大项、54小项重点工作任务。
据了解,《实施意见》明确了眉山市在制度措施、机制建设、主体责任等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将领导责任、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压紧、压实,确保眉山贯彻措施更有针对性、靶向性。
在制度措施方面,眉山市以制度化形式明确固化,推行领导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分工清单化管理,建设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年度述职制度。政府常务会议每月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建立市级领导包保县(区)和联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制度等。而在机制建设方面,建立安委会“1+N”工作机制,成立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消防安全、石油天然长输管道、城镇燃气、建筑施工、水电站等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业委员会。在县(区)、乡镇两级推行安委会“双主任”;加强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明确机构和人员,筑牢第一道防线。主体责任方面,重点加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执法检查,并在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等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设立首席安全官,实行企业安全生产首问负责制,切实解决安全生产“最后一公里”的问题。同步建立激励机制,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和创建省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等制定激励措施,正向引导。
《实施意见》还明确了加强安全投入,在推进眉山市“1+3”产业发展,特别是加快3个化工园区健康安全发展方面,建立全市化工专家库,市、县(区)、园区要配备专门的化工专业监管执法人员,每年市本级预算人民币1000万元的安全专项资金,用于聘请化工专家或第三方机构参与化工企业、化工园区技术支撑和安全监管。(完)
来源:中新网四川 编辑:韩金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