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条例:卫计部门不再直接处理医疗赔偿

31.10.2015  13:31

  国务院法制办今日就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起草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新《条例》)征求意见。对于近年来愈演愈烈的“医闹”问题,新《条 例》明确,患方当事人提出赔偿请求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原则上应当通过人民调解、诉讼等渠道解决,将医疗纠纷处理由医院内引向医院外。

  于2002年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出现了一些问题,尤其是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容易引发“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等不良现象。

  新《条例》共六章,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一章,删除了“医疗事故的赔偿”一章。将原“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章与“医疗事故行政处理与监督”一章合并为“医疗事故监督与技术鉴定”。

  医疗纠纷处理增加人民调解的渠道,规定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3条途径是: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

  据了解,2014年人民调解医疗纠纷6.6万起,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成功率在85%以上。2014年人民法院新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9944件,审结18340件。

  医疗纠纷民事处理中赔偿和鉴定两个的问题在新《条例》中也得以解决。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医疗事故的赔偿”,解决与《侵权责任法》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并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原则性方案。

  新《条例》强化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行政监管职责。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进行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处理,同时增加规定:对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指导、协调,引导医疗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

  据了解,10余年来,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渐趋成熟,已经形成拥有1500名专职医鉴工作人员、年鉴定1万余例次的鉴定体系。

  新《条例》继续沿用该体系,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及事故分级作出专业判断。严格、专业的同行评价可以有效推动临床医学的科学发展,使医务人员在临床工作中 减少顾虑,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禁止实施扰乱医疗秩序行为新《条例》将维护正常医疗秩序、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成果纳入法制化轨道。对医 疗纠纷人民调解进行规范。强调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专业性,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中,设定了启动专家咨询和医疗损害鉴定的要求,为人民调解明晰责任,提供专业 意见,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新《条例》还对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要求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应当协同医疗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及时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理,并加强机制创新,改善服务,按照合同及时理赔。

  据悉,现有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已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基础。各地积极探索建立以医疗责任保险为主,医疗风险互助金、医疗意外险等多种形式并存、互为补充 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初步形成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和第三方赔付的调赔结合方式。2013年,全国共有6千多个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参加了医疗责任险,占二级 以上医疗机构总数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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