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一村规引异议:不赡养老人就不能吃低保

17.01.2014  12:45

起因:村民收入提高了,社会问题也多了

■村里的公共服务有人不愿掏钱

■个别村民有能力却拒绝赡养老人

现在村里的农产业发展起来了,外出务工的人收入也不差,物质条件越来越好了。”四川眉山新星村村支书梁永利说。村民收入提高了,但新问题却来了:有的村民在敬老爱幼方面尚有欠缺,有的村民在集体事业方面只想享受权利,不愿承担义务……

即使每户每年6元钱的卫生保洁费,也很难收齐。”新星村3组组长邓光明说,“每年6元,对谁都不算是什么负担,偏偏有些经济条件不错的村民每年都不愿意交钱。村里的垃圾池要维护、公共区域的卫生要每天打扫,这些收费事项都是经过村民大会讨论同意了的,但是个别村民硬说自己用不着这些服务,从不缴费。”据介绍,涉及到村里的道路维修等筹资投劳时,要想让村民们交齐相关费用,更是难上加难。

眉山是典型的劳务输出市,一半以上的农村劳动力常年在外务工。他们每年给家庭带来收入的同时,也给农村带来新的矛盾和问题:有人外出打工后杳无音信,家中老幼无人赡养;有人在外另建家庭,家中却浑然不知。就在去年,因儿子外出打工杳无音信,新星村一位70多岁的老人在家中死亡10多天才被邻居发现。

在农村地区,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家庭责任通常都被看做是“家事”,外界的引导教育作用往往有限,甚至可能起到相反的效果。“社会公德、家庭责任等属于道德观念领域,在农村一般由村组干部做引导教育,或者受农村的传统宗族观念影响,不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的话,政府一般很难介入干预。”秦家镇党委书记何波告诉记者。

秦家镇红丰村1组的81岁老人陈学英体弱多病,一直由二儿子照顾,其大儿子和小儿子常年在外打工,对老人从来不闻不问。村组干部进行劝说教育时,他们甚至恶语相向。

单靠说服教育很难进行有效的道德建设,尤其是外出务工人员,流动性很强,受宗族道德观念影响越来越小。”东坡区纪委书记郭建国认为,必须靠有效的强制手段进行奖惩,才能促进道德建设。

公约:违反村规,惠民政策“一票否决

■475户村民,5户反对

■59项政策,近20项需村里评议

2012年7月31日,新星村召开全体村民大会,票决通过了共6条、不足400字的“村民公约”。“公约”规定:本村村民只要出现严重违法犯罪、违反家庭美德、不支持村集体公益事业筹资投劳、违背社会公德等情形的任何一项,那么该村民申请享受政府的各项惠民政策时,民主评议均可“一票否决”。

“‘公约’在提交村民大会投票前经过了近4个月酝酿,反复征求过村民意见,也反复在村民大会上讨论过。”新星村村主任邓国敬说,“在酝酿期间,‘公约’经过数次修改,还征求过东坡区纪委的意见。虽然只有简单6条,但每条都规定了具体情形。比如第四条‘反对违反家庭美德’就具体规定:侮辱、虐待、遗弃、不赡养老人,不抚育未成年子女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惠民政策民主评议可一票否决。

据介绍,村民大会在对“公约”进行投票时,全村475户村民,470户投了赞成票,5户投了反对票。“近99%的村民投了赞成票,说明大家对‘公约’的内容总体是满意的。”曾在投票现场参与观摩的东坡区纪委工作人员杨萍说。

连老人都不赡养,这种人凭什么享受惠民政策?”60岁的村民秦正权认为,“公约”在谁能享受党和政府的各项惠民政策的民主评议中加入了道德因素,这样的民主评议结果更能让人信服。

据了解,在东坡区实现的59项惠民政策中,涉及农村人口且需要经过村民民主评议的有近20项,比如农村居民低保、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和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等。“民主评议的目的是让多数人决定谁应该享受惠民政策,避免少数村组干部徇私情,但是由于缺乏硬性指标,很多村民觉得民主评议就是‘卖人情’的过场戏。”东坡区纪委的一名调研人员说。他调查发现,碍于情面,多数参与民主评议的村民一般都不会投反对票。

都是乡里乡亲的,成天低头不见抬头见,就算觉得此人道德品质不行,没有硬性规定的话,我也不太好否决他的申请。”新星村8组村民彭元兴坦言。他说,有了“村民公约”就有了评理说事的“硬杠杠”,他可以在民主评议时理直气壮地向道德素质尚有欠缺的申请对象说“”了。

异议:道德义务怎能与政策捆绑

■“领低保跟我是否赡养老人有什么直接关系?

■为民主评议环节加上一把“道德锁

在投票反对“村民公约”的5户村民中,村民蒋某的反对意见最为激烈。“我曾经因为犯罪被判过刑,所犯罪名也是公约里规定的民主评议一票否决的几项罪名之一,照公约的规定,我今后永远不能申请惠民政策了。”蒋某说,自己刑满出狱后,已经改过自新,理应能像其他村民一样同等地享受惠民政策。

其他几名反对者的理由也很充分。村民王某认为,他对家里老人没有尽赡养的义务,被谴责理所应当,但是就此不让他享受农村居民低保,他实在想不通:“我家里很困难,理应享受农村低保,这跟我是否赡养老人有什么直接关系呢?

村民公约在内容上确实可以进一步完善改进,以使其更加人性化,但首先村民公约的价值导向是值得肯定的。”郭建国表示,新星村“村民公约”确立的一票否决机制以村民民主评议制度为基础,这本身就是保障农村基层民主的重要手段。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黄泽勇也认为,“村民公约”是在村民自治的基础上尝试社会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形式。“大多数村民同意这个公约,说明公约内容符合农村居民追求公序良俗的愿望,从这一点上看,公约是值得肯定的。”黄泽勇说。

然而,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惠民政策的享受条件,国家及相关部门本有明确规定,而“村民公约”加入道德门槛,是否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违背?

对此,东坡区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彭静梅认为,“村民公约”中涉及的惠民政策仅限于需要经过民主评估才能享受的补充性政策,对于诸如城乡医疗救助、农作物良种补贴、种粮农户直补这一类的农业产业和城乡保障政策,没有也不便被纳入到民主评估的范围中。而“村民公约”的实质是为补充性政策的民主评议环节加上一把“道德锁”,让民主评议的标准更加细化,这完全在村民自治的范围中,并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记者 张文)《 人民日报 》( 2014年01月17日 14 版)

观察者说

村规民约不能抵触现行法律

作为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形式,村规民约是一种存在于乡土社会介于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具有一定权威的民间规范,约束和规范着村民的行为,调整着一系列的社会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村规民约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关系应遵循一系列原则。

首先,村规民约不得与国家法律抵触。《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不抵触”是村规民约制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村规民约的订立是农村社区法治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不是在法律之上另设一套行为规则,而是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创设的自治规范。

其次,对于可以通过法律调整的事项,应引导和帮助村民通过法律调整。例如,不赡养老人的问题既属于国家法律调整事项,也属于道德调整事项,应引导或者帮助老人通过诉讼等形式获得法律的支持。虽然法律诉讼等形式会投入一定的时间、诉讼费用等成本,但是可以起到警示作用,相较于村规民约,具有更高的强制力。(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副院长)

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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