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一村规:分享集体经济收益 女儿的后代先缴1万元

02.01.2014  11:43

原标题: 要分享集体经济收益 女儿的后代先缴1万元?

一则村规民约引发争议与思考

◎反映人不服:违背男女平等原则

◎村组表态:村规符合当地风俗民情

◎专家建议:村规民约应动态完善

□本报记者 陈松 王玉姗

近日,绵阳读者付彪向四川日报网和本报民情热线(028)86968696反映,自己妻子即将临产,希望孩子落户到妻子户籍所在的绵阳市涪城区青义镇龙中村,咨询村干部却被告知,他们的孩子必须要缴纳一万元才能享受该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原因是妻子还有一个弟弟,根据村规民约,家有一儿一女的,儿子的小孩可免费享受福利分配,但女儿的子女必须要交钱才能享受。“这不是人为造成了男女不平等吗?”带着付彪的疑问,2013年12月23日,记者赶往绵阳市一探究竟。

【村规】

村民女儿的孩子参与集体经济分配先缴一万元

走进龙中村6组,眼前情景完全不是记者想象中的阡陌纵横。近处机声隆隆,田野已被工地替代;远处,一座座高楼拔地而起。听说记者是来了解付彪孩子交钱问题,6组路边两名村民徐富、朱正坤异口同声说:“付彪这一万元该交,不然当不成‘龙中村人’。

村民口中这一万元是什么费用?随后,记者见到龙中村6组组长武银辉,武银辉把一份名为《关于加强户口管理及集体资产分配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材料递给记者并介绍其产生背景。

原来,2008年,6组被规划为教育园区开始征地拆迁。以前组上投资道路、水渠等公共基础设施,获得政府经济赔偿,6组的集体经济也有了些收益。

为避免在今后经济分配中产生矛盾,2009年1月,该组由村民代表及党员提议,交该组全体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制定了这份《意见》。记者看到,这份《意见》上有该组近60户村民户主的签字和手印,其中包括付彪岳母杨明英的,“这份村规民约是所有村民认可的。”武银辉说。

记者仔细阅读《意见》,在第六款有如下文字:“养有多子女的村民户(指两个女儿或两个以上或一儿一女)女儿到法定婚龄结婚的,本组只承认一个子女相关户口的迁入及分配,其余女儿结婚的,男方是非农业户口,本人及所生子女须向本组按人缴纳公共设施事业费一万元,方能享受福利分配。”“缴纳的一万元,是组上公益事业集资费。过去村民每家都投钱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村民们认为只有缴纳一定费用,才能享受未来的收益分配。”武银辉说,2013年春节前,每个村民分配了500元的集体经济收益。

按照这一条款,“杨明英家要把孩子户口上到组上,随便上,但不能参与集体经济收益分配。”徐富、朱正坤也认为,“这个‘约定’他家也签了字,凭啥他要特殊?

在6组记者还获悉,该组农户武国生也有一儿一女,2010年,其女儿生孩子上户6组,交了一万元给组上。

【争议】

针对女儿子女的条款是否违背男女平等

尽管签了字,但付彪及其家人现在却对这一条款感到不满。“我知道这份《意见》的内容。虽然心头不太情愿,但是‘随大流’签了字。”付彪岳母杨明英说。付彪较激动:“凭什么儿子的子女就不用交钱,女儿的子女就要交,这摆明重男轻女,男女不平等!

记者也注意到,在6组村民通过的这份《意见》上,并没有对有两个儿子或多个儿子的人家提出相应条款。

对此,武银辉说,这份村规民约是上届组长在任时制定的,自己“不太清楚为何没对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儿子的人家提出相应条款,但既然全体村民都同意这份村规民约,说明很符合当时情况和当地风俗民情。

对6组村民的村规纠纷,镇上怎么看?“龙中村6组的这份《意见》证明村民们有一定的法律意识和自治意识。”青义镇党委副书记蒋霜霜认为,龙中村6组村民会议形成的《意见》照顾到了大多数村民的利益。既然是大家共同制定的村规民约,就需要大家共同遵守。

而该份村规民约,在青义镇也是有备案的,说明经过了镇上的核准。

蒋霜霜讲,绝对的公平很难做到,“比如说,《意见》提到,在集体收益分配中针对两个女儿的子女情况和两个儿子的子女情况不一样,我们认为不太公平,但大多数村民认为可以接受。

关于集体收益分配方法,我们支持群众自己的意愿。”她说,集体收益如何分配,是村民自己的事情,政府只能作适当的引导。

【观点】

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青义镇地处绵阳城郊,目前处于经济加快发展的阶段。记者了解到,该镇10个村,过半数村有村规民约,其中有针对道德规范的,但更多的还是对经济利益方面的约定。“村规民约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的重要手段和载体。”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处长冉敬军认为,村规民约可以实现在村民委员会管理和指导下的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但他同时强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龙中村6组的这份村规民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冉敬军说,对于“男女平等”的法律规定,仅限于《宪法》表述,体现的是宪法精神。“但从‘男女平等’的宪法精神来看,付先生的诉求也有其合理性,少数人的权益也应该被尊重!”冉敬军说,如果村民民主议事形成规则后,少数人感觉自己的利益没有被体现或受到损害,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原则,一个组只要有五分之一的村民提出对相关规则进行修改完善,组上就应该召集村民会议进行讨论。“政府引导也有必要。”冉敬军认为,每次村(居)委会换届选举后,有一个建章立制的阶段,乡镇党委政府可以借此机会,指导和引导村民进一步修改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力求满足尽可能多的基层群众的利益诉求。

村规民约的制定和实施应该是一个最大限度满足所有村民利益的动态完善过程。”成都市社科院“三农”问题专家胡燕认为,随经济社会发展,我省涉及村民经济利益方面的村规民约将越来越多,“因此必须保持顺势而变、顺势而为的心态,及时修改完善村规民约,确保最大限度满足村民合理需求。

延伸眼

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一些曾被当地村民普遍认可的村规民约面临修改的呼声,而我省一些村已迈出完善的步伐。

2010年,双流县胜利镇桂花村完善村规,该村在土地确权中制定新的村规民约,固化村级集体经济分配方案。实施中,有村民提出对本村大中专学生和复员军人分配体现不足,半年后再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完善村规民约,满足了更多村民的利益诉求。

在郫县红光镇宋家林村,村民代表们就村规民约中有关户籍迁徙的规定进行了讨论,并本着公开公平、协商一致的原则形成了最终决定,进一步完善本村村规民约。今后,宋家林村将针对有争议的户籍迁入情况,召开所有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其是否能够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