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承包地被占盖楼 政府:按法律征地或走不通
没有补偿,也没有收回土地承包证,浙江台州三门县农民林德晓种了十多年水稻的一块农用地,如今已经被别人建起了四层高的楼房。
“按法律规定,农用地承包权需要回收并转为建设用地才能建房,但相关人员和部门事先都没有和我们承包人协商就占用了!”林德晓说,他所在的花桥镇寺前村不少村民都遇到这种问题。
记者最近来到当地进行了调查采访。花桥镇相关负责人表示,全镇规划和总体的土地审批手续没问题,问题出在该村没有与村民协调好用地工作。记者 陈善君 文/摄
村民意见大
承包证在手里,农地却被盖上了房
三门花桥镇寺前村村民林德晓带记者来到村里,穿过一片金灿灿的稻田,他指着一处搭着脚手架快建好的四层楼房说,“这里就是我家的承包地!”
林德晓拿出他的“浙江省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给记者看,权证上写明户主名字、承包土地地块位置和面积等信息,“该农户对本证所例土地享有30年承包权,起止日期为1999年9月30日到2029年9月30日”,权证上盖有“三门县人民政府”的公章。
“如 果承包地可以随便占用,那么县政府发给我们的这个承包证还有什么用呢?”林德晓说,他们承包这块地已经有十多年了,之前一直是他父亲在种水稻。就在今年上 半年他们刚刚把早稻收割完,准备继续种植,工程车就进来给田地填上了塘渣。原来这块地已经被分给了另一户村民,用于建房了。
村民向记者反映,在该村,承包证还在手里土地就被建房的情况不止林德晓家一例,有一二十户村民的承包地都被占用建房。村民拿出一堆土地承包权证,放在桌上给记者看。
“现在所涉及的大约有一二十亩农用地已在建房子了。”村民老林说,最早在2012年的时候开始填塘渣,今年开始集中正式动工。
事先没有协商也没有补偿,不合理
据了解,这些土地是用来安置本村老旧房拆迁户的,虽然房子由户主自己出资建,但是用地指标是由镇里统一分下来的,并根据统一规划建房。
早在七八年前镇里就规划老旧房的拆迁安置,寺前村的安置地块有一些就选在了靠近马路的这些农用地上。
从村民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上可见,村民承包的土地使用期限为三十年,普遍都远远没有到期。但村民反映,村里和镇里占用这些农用地时都没有和他们进行协商,更没有谈到补偿或者调换土地的问题,甚至连征地公告也没有看到过。
2012年的时候,寺前村一些承包户试图阻止施工队填塘渣,但没能阻止住。
现在已经被别人用于建房的承包地户主林德晓说:“这样分配土地,不合理!”他说,自己已有40岁,一家三口还和老父母一起住在老房子里,也没分到过建房用地。“按理说我作为承包人就算分地建房,这块承包地也应该优先要分给我的。”
村民们表示,他们不是不赞成老旧房改造,这是好事,问题是这样占用土地的方式存在问题。“失地应该有补偿,或者另外置换土地给我们搞农业生产,维持生计吧?”
镇政府回应
按法律规定走程序“可能做不通”
花 桥镇分管城建的陈副镇长说,分配土地建房,确实是镇里统一规划的。镇里早在十年前就开始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将一些老旧危房进行拆迁,改善村容村貌,实 际工作最近才开始启动。而寺前村用地建房是其中的一块工作,也是根据镇里统一规划和分配的用地指标进行的,而整个花桥镇这个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在规划和审批 手续上都是没有问题的。
“我们镇里土地比较紧张,要将老旧危房拆迁出来,集中安置,势必要涉及到用地,而因为可用的土地不多,就有一些承包 地被利用建房。”陈副镇长说,但是老旧危房拆除后,他们是有一个复耕工作的,也就是说复耕后的土地来填补被占用建房的土地,总体耕地是平衡的。因此镇里规 划和审批手续都没有问题,寺前村的问题在于村里未与村民协调好矛盾。
他说,其他村在用地上应该有补偿的,而寺前村没有补偿,也没有与村民协商回收承包地,是因为寺前村情况比较复杂,村民之间分歧多,“在要占用承包地的时候确实没有按家按户去跟承包人协调。”
他说,按法律规定,回收承包权有个程序,但在这个村要是那么做可能做不通。
国土所说法
所涉农地的规划审批手续“没问题”
三门县花桥国土资源所杨所长说,寺前村所涉用地是镇里总体规划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在规划和审批程序上没有问题。
对于土地承包权证没有收回,也没有给村民用地补偿和土地置换等问题,杨所长表示也不清楚怎么回事。
国土资源所有关人员表示,虽然没有和承包人签征地协议,但从手续上看寺前村委会曾开过征占地会议,村民代表是有签字同意的。
在花桥国土资源所记者也看到寺前村一份征占地文件,文件说明:“该村征地项目不作补偿”。
法律有红线
农用地建房
审批、补偿都不能少
我 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 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六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承包方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第五十九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
(原标题:承包证还在手,农地咋被盖了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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