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拟禁止村党组织及村委会负责人近亲任村财会人员

24.11.2014  17:16

  四川新闻网成都11月24日讯(记者 陈淋)24日上午,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全体大会召开。《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修订草案)》)提交大会审议。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民政厅厅长黄明全就《实施办法(修订草案)》的修订必要性和过程、修订原则、主要修改内容和新增的内容做了说明。

  据悉,《实施办法(修订草案)》将坚持村民自治、执行上位法、总结升华实践经验、完善法规体系4个原则。《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中新增了“设立村民议事会”的内容。黄明全介绍,《实施办法(修订草案)》中规定:“村民会议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村民议事会,作为村民民主议事机构。设立村民议事会的,村民委员会讨论、决定职责范围内事项时,应当与村民议事会协商。协商不一致的,应当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决定。

  此外,《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还完善了回避制度。《实施办法(修订草案)》规定,“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与村财会人员不得有近亲属关系”;“村委会应当建立印章管理使用制度,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及其近亲属,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近亲属不得保管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