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新《商标法》 新法自5月1日起施行

30.04.2014  22:37

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

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新华网北京4月30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51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10章98条,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商标法顺利实施,需要根据商标法的修改内容对条例进行修订。这次修改,主要是根据商标法修改内容对相关制度予以补充、细化,并根据实践需要,将商标审查、审理和管理工作中一些比较成熟的做法上升到条例中,进一步解决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商标代理等方面的一些具体问题。

商标法新增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注册申请、审理相关商标案件的期限。为了既确保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完成相关工作,又保证当事人在审查、审理程序中有效地完成举证、答辩、补正等工作,条例规定,商标文件公告送达、当事人补充证据、补正文件的期间以及更换当事人后重新答辩、等待在先权利确定等情形所需的时间不计入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审查、审理期限的时间。

商标法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申请注册同一商标。与此相配套,条例规定了商标申请分割制度,使商标申请中没有被驳回的部分可以先行得到注册,而不必等待被驳回部分的复审结果。

商标法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为此,条例增加了“商标国际注册”一章,规定了商标国际注册的范围以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基本程序等。

商标法加大了对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为了将相关规定落到实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标侵权判定中“为侵权人提供便利条件”等术语的具体含义;明确将他人商标用于商品包装、装潢上,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并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条例对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补充、细化: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备案制度;对商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予以具体化;明确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商标法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代理业务6个月以上直至永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