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杀学童 没有任何理由可为暴行开脱

28.09.2014  11:03

    新华社北京9月26日新媒体专电(记者罗争光)广西灵山男子砍杀4名小学生致死,举国震惊!以如此极端惨烈的手段伤害无辜学童,即使行凶者有再大的缘由、再深的冤屈,也是罪大恶极,没有任何理由为其恶行辩解开脱。

    近年来,恶性伤害小学生的事件时有发生,尤以2012年12月发生在河南光山县砍伤23名小学生的事件为最。在各种报复社会的犯罪行为中,伤害未成年学生的事件,尤其让人痛恨。然而,当社会舆论对此一片谴责之时,也有极少数声音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有冤屈”,指责“社会不公平”,甚至为极端恶行“点赞”。这些声音虽然微弱,却格外刺耳,网民纷纷斥之为“混淆是非、黑白不分”“助长恶行”。

    诚然,这样极端的恶性事件之所以发生,背后一定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无论如何,不能把愤恨发泄到无辜的孩子身上,这些年幼的学生,绝不是所谓“”之“”、“”之“”。对他们下毒手,就是滥杀无辜,是典型的反社会行为。事实上,2014年5月湖北麻城五里墩小学砍伤8名学生的恶性事件,是犯罪嫌疑人疑因吸毒致幻;2010年5月江苏泰兴幼儿园砍伤32人恶性事件,是案犯为发泄个人生活、工作中的不满;而光山县的砍伤小学生事件,案犯闵拥军竟是因为受“世界末日论”影响。

    因此,在事件原因未明之时,不可轻易归因,更不应该想当然地为这些恶行罗列“可能之缘由”。即便我们同情弱者,也决不能容忍以“”之名伤害更弱者。一些趁机起哄、甚至“悲悯之心”泛滥的情绪值得警惕。不管有心无心,这样的声音或许能逞一时的口舌之快,却是在为恶行找理由,甚至引导出更多的“闵拥军们”。

    严惩恶行、杜绝伤害学生的恶性事件,需要织密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网,用好法律的利剑,尽快查明真相,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同时,也需要整个社会和舆论守住底线、明晰是非,不应借恶行释放个人负面情绪,更不能因先入为主的猜测为恶行开脱。(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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