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机构到个人 责任追究威慑力更大

06.04.2014  11:14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到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80%,要推进我省交通安全工作,这是必须的纪律保障。”4月4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副总队长、省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廖中平解读《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时表示。

   通过倒查追究各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责任

  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说,此前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仅对机构、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此次出台的《办法》点名到个人,相当于给大家带上“紧箍咒”。

  从机构到个人,责任追究的威慑力更大。《办法》对各相关部门的“个人”职责予以明确,如《办法》第六条规定“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此外,对交通运输、公安、经信、工商、农业(农机)等部门负责人职责也作出规定。

  “如发生事故或出现重大险情,对有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尽职履责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直接责任人都要追究相关责任。”负责起草《办法》的省安监局安监二处处长陈建春说。

  《办法》明确,通过倒查追究各单位及个人的相关责任。相关责任指通过倒查机动车辆超载超限行为涉及的治超检测站、货物装载源头、车辆生产和销售、车辆改(拼)装及维修的企业或场所、运输企业和业主及驾驶人、各收费公路运营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等。

   对以前未规范的领域进行明确

  除了责任追究点名到个人,《办法》对以前未规范的领域进行明确。如第十六条规定“违规放行超载超限货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收费公路的,将收取的超载超限车辆通行费全额收归财政专户(由高速公路结算中心执行),同时向社会公布企业的违法情况。”同时,车辆在高速公路入口计重后,一旦发现超载超限,就不能进去,谁放行追究谁的责任。

  《办法》还规定,“再次发生超载超限货运车辆违法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收费公路,除将其通行费收归财政外,由交通运输、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省外企业,将其违法情况抄告企业总部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查实超载超限货运车辆违法进入高速公路或其他收费公路后,责令相关企业辞退或解聘放入超载超限货运车辆的直接责任人。

   为推出政府规章打基础

  “以前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再把这些部门的责任拿来一一比对,平时却没有一个综合性的办法。”廖中平表示,《办法》不仅界定政府、部门的责任,还界定高速公路公司、货运站场等企业和个人的责任。

  去年12月20日,省政府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整治攻坚年行动的通知》,正式向道路安全的深层次问题宣战。

  “天上有控的,道上有拦的,路上有查的,信息能传递。”廖中平如此概括“攻坚年”的几大策略。“天上有控的”指今年我省将新建覆盖1300多公里高速公路的监控设施;“道上有拦的”指我省将全面复查各地波形防护栏建设情况,初步预计将建设1.7万余公里波形防护栏;“路上有查的”指我省将全面建立乡镇交管所,每个交管所配备3-5名专职人员;“信息能传递”指将建立公安、交通、农业3部门共享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陈建春表示,将根据《办法》实施情况,进一步收集建议意见,为下一步推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追究政府规章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