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注册登记办事指南

17.11.2014  13:57
核心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5、机动车交通安全强制保险凭证;6、车船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车辆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法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事项名称

机动车注册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许可对象

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是否收费

收费标准

机动车号牌:大车100元/付、小车100元/付、摩托车70元/付、临时号牌5元/付、登记证书10元/本、行驶证15元/本、需要安全技术检验:大车100元/辆、小车100元/辆、摩托车50元/辆、

收费依据

湘价费(2008)63号

许可数量

无限制

法定期限

2

承诺期限

2

许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之规定,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5、机动车交通安全强制保险凭证;6、车船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车辆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法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许可程序

(一)受理岗位责任人: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窗口工作人员

(二)审核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放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1、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机动车来历证明;3、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4、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5、机动车交通安全强制保险凭证;6、车船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车辆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法机动车登记证书,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之安全技术检验的规定办理。

(三)时限:法律规定2个工作日;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凭证等资料齐全即时可办结。

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纪检:  0738-8800033

窗口地点

娄底市娄星区扶青路,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

交通到达线路

公交线路19路娄星区扶青路,娄底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车辆管理所到站

工作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冬)15:00-18:00(夏) (法定节假日、周五下午政治学习除外)

业务咨询电话

0738—8326162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车管所副所长:陈晓梅 联系电话:0738-8326162

单位网址

娄底市公安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