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渠县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公告

29.12.2022  17:21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机动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 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 渠县 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差别化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渠城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的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火车站、汽车客运站、码头等配套建设具有垄断经营特征的停车设施: 公共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公园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设施;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兴建的停车设施:行政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设施等。其它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停车设施鼓励参照执行。

二、收费标准:

机动车停放 24 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停放 30 分钟后开始计时收费,临时占道停车泊位由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设置,只能停放小型车,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夜间不收费。

(一)临时占道停车泊位

日间首小时后每1小时 1元,不足1小时按 1小时计算。

1,一类区域:日间起价3 元/小时,24 小时不超过 12 元。

2.二类区域:日间起价2元/小时,24 小时不超过 10元。

(二) 停车场

起价不足3小时按3小时计算。摩托车首3 小时后每 3小时0.5元,不足3小时按 3小时计算。小型车首3 小时后每 3小时1元,不足3小时按3小时计算。大、中型车首3小时后每1小时1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1.室内停车场《含机械式停车场)。一类区域:摩托车起价1元/3 小时,24 小时不超过 4 元,包月价不超过 50 元:小型车起价3 元/3 小时,24 小时不超过 10 元,包月价不超过 200 元。中型车起价5元/3 小时,24 小时不超过 20 元。大型车起价 6 元/3 小时,24 小时不超过 25 元。二类区域:摩托车起价 0.5元/3小时,24 小时不超过 5元,包月价不超过 40元;小型车起价 2元/3 小时,24 小时不超过9元,包月价不超过 150 元;中型车起价4元/3 小时,24 小时不超过 18 元。大型车起价5元/3 小时,24 小时不超过 23 元。

2.室外停车场。一类区域:摩托车起价1元/4 小时,24 小时不超过 4 元,包月价不超过 40 元;小型车起价 2 元/3 小时24 小时不超过9元,包月价不超过 130 元;中型车起价 4 元/3小时,24 小时不超过 15 元;大型车起价 5 元/3 小时,24 小时不超过 20 元。二类区域:摩托车起价1元/4 小时,24 小时不超过4元,包月40 元;小型车起价2元/3 小时,24 小时不超过10元,包月价不超过 100 元;中型车起价 3元/3 小时,24 小时不超过 14 元;大型车起价4 元/3 小时,24 小时不超过 15 元。

三、免费规定

(一)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警) 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教险车等特种车辆及制式执法车、救灾抢险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管护车、邮政车(快递车)、殡葬服务车等车辆免费。(二)停车不足 30 分钟的车辆免费。

(三)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免费。

(四)持有新能源牌照的机动车首小时免费。

(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免费。

(六)其它依法应当免费的机动车辆。

四、执行时间

本收费标准自2023 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与本标准不一致的,均按照本收费标准执行。


渠县 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