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纪委机关报:党员干部“朋友圈”是公众场合

26.12.2015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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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舆情综述

  12月18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头版刊发《党员能在微信朋友圈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吗?》一文。文中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中共党员吴某在微信“朋友圈”转发了一篇文章,并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一国两制”,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吴某因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这一行为,受到纪律处理。

  消息一出,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有网民说,微信“朋友圈”是私人空间;也有人认为,互联网时代,微信“朋友圈”就等同于公共空间,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发表观点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

  有舆论指出,当今社会,作为现代科技发展和工业现代化成果之一的手机,已经成为人们广泛使用的通讯工具。使用手机在“朋友圈”发送微信,转发各类文章、信息,是人们互相之间交流、沟通、联络、信息传递的重要途径,人们之间的联系因此变得更加迅捷、轻松、方便。但是,凡事有利有弊,前述吴某因在“朋友圈”转发微信和发表评论,被认定违反政治纪律,就是一个例证。此事,对于吴某是深刻教训,对于公职人员则是提醒和警示:微信“朋友圈”绝不是随意放言、口无遮拦而又平安无忧、任性潇洒的封闭保险箱,在圈子里同样要自律慎言。

   2 党员干部的微信“朋友圈”是公众场合

  微信“朋友圈”是一个汇集圈内朋友状态、各类文章信息,提供交流沟通的平台,显然是一个属于圈内人的“公共场所”。党员领导干部是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代表着党和政府的形象,目无党纪地在微信“朋友圈”内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妄加评论,既严重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又损坏了党和政府形象,必然要受到党纪处理。

  《陕西日报》刊文称,“朋友圈”已是当下重要的社交工具,已然成为大众沟通交流的重要载体,更成为舆论场观点交锋的战场,参与其中的不仅有普通百姓,也不乏党员干部。“朋友圈”看起来只是私人空间,其实更多的却具有公共空间的属性,经过数次转发后,其传播的纵深度根本无法想象。从这个意义上讲,任何人的言论所产生的影响力也在不断扩展,相应的,所承担的风险也在增加。

  北京大学新媒体与网络传播系副教授田丽认为,在社交媒体异常发达的背景下,每一个人都会成为媒体人。而微信“朋友圈”,不像传统意义上只有家人和好友的“朋友圈”,是由许多社会关系组建而成的,如工作上的往来,朋友和朋友之间的交往。“朋友圈”其实已经慢慢地具有了媒体属性,所以微信“朋友圈”不是私域,而是一个公共场所。

   3 党员干部的言论应有“边界意识

  所谓“言论自由是有底线的自由”,普通公民如此,党员干部更是如此。尤其是新修订的《处分条例》,已全面梳理并细化了党章对党组织和党员的纪律要求。党员干部应坚守好党纪规定的底线,端正自身,自觉树立党章的权威。

  河北新闻网刊文指出,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第19条,言论自由主要包括两项内容:一是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二是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这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就没有边界。法律还指出,公民在享受言论自由权利时,不能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站在党员干部遵规守纪的角度,吴某则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党员干部不能“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规定。

  北京大学廉政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党员领导干部和普通公民一样,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在网络上转载文章时,应首先对文章进行甄别,再发布。不能随意转载虚假信息、违背中央大政方针政策的文章。任何自由都是有边界的。不论是党员干部还是普通群众,都应自觉抵制不实言论,禁止发布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等违法言论,为营造良好舆论生态作出应有的贡献。

   4 广大网民呼吁党员干部严守党的纪律

  领导干部微信“朋友圈”内发布不当言论受到纪律处分一事引发舆论热议,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相关话题的讨论,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观点:98%的网民认为,严守党的纪律是每一位共产党员最基本的要求,党员干部在公开场合发表任何观点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这是不可逾越的红线;89%的网民表示,党内还有一部分党员干部不讲党性无视党纪,他们在网络“朋友圈”里闯红线、坏规矩;57%的网民称,党员领导干部有权利在网络空间发表评论、转载文章,但必须把握好自身的定位,坚定政治立场,不能随意转载违背中央大政方针政策的文章;46%的网民强调,微信“朋友圈”具有媒体属性,反映的不仅仅是党员干部的日常生活,更能折射出党员干部的党性修养与道德品质;34%的网民建议,党员干部应带头自觉抵制不实言论,禁止发布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等违法言论,为营造良好舆论生态作出表率。此外,还有15%的网民表达了其他观点。如有网友提醒道,坚决反对妄议国家大政方针的行为,但同样要避免各级机关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矫枉过正。(人民网舆情监测室副秘书长 郑光魁)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责任编辑:苏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