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发布 公务用车节假日封存
今日,四川在线记者从省政府网站获悉,《四川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办法》提到,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定期公布“三公”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同时,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对于公务用车,将严格落实车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指定停放和节假日封存等制度。
建立健全机关运行公开制度 定期公布“三公”经费情况
《办法》提出,机关事务工作应当遵循厉行节约、保障公务、务实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构或者专门机构集中管理本部门机关事务工作,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主管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公务用车、公务接待、办公用房、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等工作。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统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运行成本统计、分析等工作,掌握机关运行经费预算及实际支出情况。
对于“三公”经费的公开,《办法》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机关运行经费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等机关运行经费的预算和决算情况。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机关资产管理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节能环保要求和机关运行基本需求,结合机关事务管理实际,制定机关通用资产配置标准和专项资产配置标准,确定资产数量、价格、性能和最低使用年限。
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资产采购、资产入库登记、资产保管清查、资产领用交回等日常使用管理制度,科学配置、高效使用、规范处置机关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资产配置、调剂、处置制度,逐步实现机关通用资产的统一配置和调剂;无法调剂的闲置资产应当采取公开拍卖等方式处置,处置收益上缴国库。同时,应当统筹安排本级政府机关用地,统一权属登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对于办公用房,《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管理制度,对本级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实行统一建设、统一调配、统一维修、统一权属登记。
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执行政府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符合简朴实用、节能环保、安全保密等要求。适当集中建设办公用房,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办公用房使用标准和人员编制核定办公用房面积。政府各部门超过核定面积的办公用房,因新建、调整和机构撤销腾退的办公用房,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收回后统一调剂使用。
政府各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赁的,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政府各部门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已经出租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回,租金收入上缴国库。
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车辆 落实节假日封存等制度
公务用车方面,《办法》规定,公务用车应当严格执行编制管理和配备标准。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务用车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审批权限规定,按照公务用车编制数量和配备标准统筹安排。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公务用车注册登记应当查验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同时,不得借用、占用下级单位和其他单位车辆,严格落实车辆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指定停放和节假日封存等制度。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建立健全运行费用单车核算和使用公示等制度。
公务接待方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政府各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制度和标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会议规定和标准,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不得组织与会议无关的活动。(记者 胡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