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利用pos机信用卡套现逾百万收取手续费被判 2015-07-16 14:20    来源: 中国新闻网

16.07.2015  15:27
笔者16日从广东惠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为他人信用卡套现,从中收取手续费,后被公安抓获,近日被惠州大亚湾法院判非法经营罪入狱。经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查询核实,商户名为深圳市某鑫电器商行的POS机在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期间的交易金额为1846689元。

   惠州男子利用pos机信用卡套现逾百万收取手续费被判

  笔者16日从广东惠州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被告人张某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通过虚假交易的方式,使用pos机为他人信用卡套现,从中收取手续费,后被公安抓获,近日被惠州大亚湾法院判非法经营罪入狱。

  据了解,在2014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张某在惠州大亚湾区澳头蓝湾半岛肯德基餐厅等处,使用商户名称为深圳市某鑫电器商行(商户号为847440357221xxx,终端号为999147xx)的银联POs机为他人信用卡刷卡套现,并收取套现金额0.5%~1%的手续费进行牟利。

  经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查询核实,商户名为深圳市某鑫电器商行的POS机在2014年3月1日至2014年11月1日期间的交易金额为1846689元。2014年11月9日,公安民警将正在为他人刷卡套现的被告人张某抓获归案,并缴获POS机、银行卡、交易小票等物品。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家属主动代为退出违法所得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POS机一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联卡签购单、某鑫电器商行的企业信用信息资料、POS机交易记录、扣押、发还、移送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杨某某、谷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视频监控录像,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惠州大亚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完)(严初 卢思莹 房耀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