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男子用别人遗忘在ATM机中的银行卡取款获刑
四川在线消息 (郭小明 四川日报记者 刘春华)一天前,家住成都市青白江的小刘为自己的一时贪念付出了代价:被青白江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这一切,是因为5个月前,他用别人遗忘在ATM机中的银行卡取款1万元……
小刘今年刚三十出头,是某公司的一名职员。2014年8月底的一天下午,小刘到银行ATM存取款机上取钱时,发现有人忘记把银行卡从ATM机取走,他试着查询了一下卡上的余额:竟然有14000多元!小刘环顾四周,发现没人注意,就从银行卡上分两次取走了10000元。装好钱后,小刘快速离开了银行。9月5日,小刘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投案自首,取出的10000元现金也被追回发还被害人。
青白江法院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小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数额为10000元。而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即认定为“数额较大”。因此小刘的行为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
法官提醒:大家平时在银行ATM机办理存取款业务时,除了注意周边环境安全,还应在业务办理完毕后将银行卡取出装好,以免遭受损失。遇到他人忘记取卡时,一定要及时善意提醒,切莫因一时贪念而使自己走上违法犯罪之路。
【法律小常识】
在ATM机上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走其银行卡中的钱,表面上看是一种盗窃行为,而且小刘盗取的是别人银行储蓄卡中的钱,并不是信用卡,为什么法院判决他犯信用卡诈骗罪呢?
其实,我国刑法中所说的“信用卡”是一种广义上的信用卡。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12月29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刑法中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由此可见,被害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就是刑法中的“信用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