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患者术后高位截瘫 状告医院改电子病历逃避责任
一名女患者在柳州市中医院做手术后高位截瘫,将医院告上法庭,庭审中电子病历是否被医院篡改过成为争议焦点
电子病历 如何上把“安全锁”
去医院就诊时,从挂号、看病、书写病历到取药等各个环节,只要有一张就诊卡,医院各个业务部门就可共享患者信息。这是电子病历系统所带来的好处。它在方便患者的同时,却出现不少新问题。柳州市一名患者在术后高位瘫痪,患者怀疑,自己的电子病历曾被医院篡改以逃避责任。电子病历的安全性和真实性如何保证?记者进行了一番调查
缘起 女患者术后高位瘫痪
12月16日上午,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医疗纠纷案件。三江侗族自治县的赖春艳因手术后高位瘫痪,将柳州市中医院告上法庭,索赔188万多元。
今年45岁的赖春艳,患病前在三江富禄乡经营一家日杂店。因在近半年时间里觉得双下肢无力,走路易累,她在2011年3月14日到柳州市中医院就诊,被诊断为胸椎管狭窄症、强直性脊柱炎,必须住院手术。她在起诉状称,医生当时表示此病常见、手术简单,会请广西医科大学的专家主刀。2011年3月21日手术时,实际上主刀的医生却是柳州市中医院的。
手术后,赖春艳胸口以下部位失去知觉。经柳州市工人医院、人民医院会诊,确定她高位瘫痪的原因,是术中、术后脊髓再灌注损伤和脊髓缺血造成。
2011年12月6日,赖春艳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柳州市医学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为,柳州市中医院对患者“疾病多且复杂”的情况认识不足,对手术的风险估计不足,但不属于医疗事故。此后进行的司法鉴定认为,柳州市中医院对赖春艳术后出现截瘫(肌力0级)时,未采取必要的诊治措施、未尽到诊疗注意义务、结果预见义务,存在过错,建议医疗行为的责任参与度为30%。
在当天庭审中,由于赖春艳一方认为,作为核心证据的电子病历已被医院篡改,导致庭审无法继续,在医院举证阶段便休庭。
疑点 患者家属发现电子病历不一致
据赖春艳的家属称,在与柳州市中医院发生纠纷后,他们便依规定要求复制病历,但“一直被拒绝”。家属后来通过其他途径,才得到一份电子病历。起诉到法院后,医院才向法院提交了电子病历,但也没有按规定将病历副本提交给原告方。
从法院复印回医院提交的病历后,患者家属与自行取得的病历进行了比较,发现病历关键内容“被人篡改了”。如,家属自行取得的手术记录中显示:手术中,患者手术部位有“硬膜囊搏动较弱……”生理盐水冲洗伤口,见“硬膜囊一长约0.3cm的破口,可见无色脑脊液渗出”;而在医院向法院提供的手术记录中,却为“硬膜囊无搏动……未见伤口,没有脑脊液渗出”。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提供的电子病历,“多处重要手术指征被修改”,直接影响了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
12月12日,当记者就电子病历是否有改动,向柳州市中医院医患关系办公室的陈科长了解情况时,他反问:“她有什么证据证明电子病历被修改了呢?”他认为,“凭空臆断发表评论,是不负责任的”。
据了解,电子病历其实是一个“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它取代纸质病历后,不仅仅是赖春艳,可能所有患者都无法自行证明医院是否修改了电子病历,因为这个信息系统只掌握在医院手中。
调查 电子病历患者不能查看?
如何证实赖春艳的电子病历是否被修改过呢?记者发现,如果医院严格按照原国家卫生部在2010年4月1日实施《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2011年1月1日实施的《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是否修改过电子病历,是有踪迹可寻的。
《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规定,“医务人员修改时,电子病历系统应当进行身份识别、保存历次修改痕迹、标记准确的修改时间和修改人信息。”
据行内人士向记者透露,现在能提供电子病历系统的厂家很多,价格也很昂贵,导致每个医院选择的电子病历系统牌子可能不一样,功能也不一样。电子病历一般在24小时内记录完毕,医院是否修改患者病历,各个系统一般都有保存修改记录的功能。
记者发现,在《电子病历系统功能规范(试行)》中,也明确规定了电子病历系统各类“必需的功能”:如,“审计功能”要求“自动生成、保存使用日志”;“住院病历记录修改功能”要求能“自动记录、保存病历记录所有修改的痕迹,应当至少包括修改内容、修改人、修改时间等”。
柳州市中医院使用的电子病历系统是否具备这些“必需的功能”呢?12月12日上午,记者要求参观该院电子病历系统的演示,或者查看赖春艳的病历操作流程,但被婉言拒绝。
该院医患关系办公室的陈科长表示,该院的电子病历系统,是专业软件公司做出来的,他们只能按设定的功能使用,也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来操作。一般情况下,他们的系统只给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连患者本人也不能查看后台操作。“这就好比银行和客户,客户能绕过柜台进去看操作吗?”
质疑 电子病历无法判定真伪
虽然柳州市中医院声称电子病历没有经过修改,但它是否可以作为法律意义上的证据,却饱受赖春艳代理律师曾馨的质疑。
曾馨认为,由于纠纷发生时,院方没有按照规定在患者等在场的情况下封存、锁定电子病历,现在提供的电子病历又是在手术后一年多才打印出来的,真实性无法确定。
院方答辩称,赖春艳的电子病历是原始的、真实的,质疑医院篡改病历没有证据。医院方同时认为,该院在诊治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曾馨提出的问题,其实也是目前不少医疗纠纷官司中遇到的问题。电子病历作为电子数据的一种,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呢?记者发现,我国现行的法律对此是肯定的。早在2005年4月1日施行的《电子签名法》就明确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从2013年1月1日起,首次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的一种。
电子病历并不是医院一打印出来,就理所当然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它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除了记录真实、原始,很关键的一环就是它上面是否有医生等人的电子签名。
曾馨认为,赖春艳大部分的电子病历上,医生的名字是打印的。由于无医生亲笔签名,也没有电子签名,病历内容到底是医生录入,还是助手录入,记录过程是否属实,都无法确定。无法判定真伪的病历,又怎么可以当作证据呢?
延伸 电子病历安全缺少监管
电子病历作为一种电子产品,它的诞生其实不仅仅在保护患者,也在保护着医院。只要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执行,电子病历在医患纠纷发生时可成为明断是非的关键证据。但由于一些医院管理不规范,常常让患者的病历“谁都可以改”。
据行内人士介绍,按照电子病历的技术规范,医务人员有各自独立的登陆账号、密码,有不同的权限限制,但在实际操作中,由实习医生、助手等录入电子病历的情况并不鲜见。有些医生因为工作繁忙,为图省事,甚至将自己的用户名、密码变为“公用”,电子病历到头来到底是谁修改录入,都无法查询。要杜绝这种现象,该人士认为有必要将电子病历系统中的身份识别,改为指纹识别。
在前段时间,柳州市某医院发生过一起事件:一名医药代表进入医院,偷偷用U盘拷贝了患者的电子病历资料,所幸的是及时被院方发现。电子病历的安全性,也让人捏了一把汗。
电子病历带来便利的同时,如果管理不当,它就成为伤害医患关系的双刃剑。在原卫生部对电子病历的系列规范中,要求“电子病历系统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与标准”、“具有专门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建立、健全电子病历使用的相关制度和规程”。在区外,有一些医院对此制定有专门的制度,责任落实到人,但目前区内的一些医院尚未有此类保障制度。南国早报记者 骆南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