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本溪人大:不袒护涉罪代表 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制晚报深度即时 (统筹执行 朱顺忠 记者 王选辉) 5月10日,本报报道《本溪市人大回应涉罪人大代表:须本地警方申请》一文后,引起广泛关注。近日,本溪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当地媒体对报道进行回应称, 绝不会袒护任何人大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会保护其合法权益。
5月15日下午,鄂尔多斯公安局相关负责人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坚持认为本溪人大做法不合法合规,“我们作为此案的办案机关,将案件移交给其他公安局,明显不符合规定。”该案目前陷入僵局,截至记者发稿时本溪人大代表连某仍未被抓获归案。
去年10月,辽宁本溪人大代表连某因在内蒙古自治区涉嫌巨额经济诈骗,被鄂尔多斯警方依法立案侦查和缉捕。当鄂尔多斯警方向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提请批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却遭遇本溪市地方规定尴尬:须委托本地司法机关向人大常委会提请。对于此规定是否合法合规,鄂尔多斯公安局和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双方意见僵持不下,人大代表连某也因程序原因未能抓获归案。
5月10日,《法制晚报》对此进行了报道,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日,本溪市公安局和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均通过当地媒体对此事进行回应。本溪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介绍,鄂尔多斯警方曾分别于去年5月、10月两次来本溪调查此事,但一直没接到过对方关于对涉案人大代表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书面申请。
“我们绝不袒护人大代表的违法犯罪行为,但会保护代表们的合法权益。”本溪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鄂尔多斯警方曾于去年两次前来沟通,但均不符合相关程序。
“并不是为了庇护违法犯罪行为。”该负责人表示,该规定源于我国《宪法》第七十四条,主旨是这是为了保障人大代表有充分的自由履行职责,防止打击报复,但如果人大代表确实违法犯罪,必将严肃处理。
专家观点: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许兰亭,接受法制晚报记者采访时分析,如果拘留本溪市人大代表需要本溪市公安公安局出面,应该只能是“协助”,“毕竟本溪市公安局不是办案机关,由其委托提请许可不合适。”
许兰亭说,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有关规定,应该先由鄂尔多斯公安局向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发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函,然后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后依法表决。根据表决结果,人大常委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鄂尔多斯公安局的请求。许兰亭分析称,全国人大的法律规定,对人大代表采取刑事限制措施规定需要通过同级人大常委会通过,但并不需要先由地方司法机关提请申请环节,本溪市人大的地方规定明显不符合上位法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卫跃宁,接受法晚记者采访时则指出,目前鄂尔多斯公安局就可以直接对涉案人大代表连某进行刑事拘留,然后再向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法律中规定对人大代表逮捕和刑事审判需要经过人大常委会许可,并没有要求采取刑事拘留之前先要通过人大常委会许可。”卫跃宁说,人大代表连某涉嫌巨额诈骗影响仍存在,也属于法律规定“现行犯”范畴,可以直接对连某刑事拘留,然后再向本溪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卫跃宁说,如果目前证据已充足,鄂尔多斯公安局也可以直接提请检方批捕人大代表连某。
“如提请检方批捕,鄂尔多斯市检察院就必须委托本溪市检察院向本溪市人大常委会进行报告。如果本溪市人大常委会不通过批捕申请,而检方认为其可能存在包庇代表的情况,可以通过向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反映进行监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受理有关机关依照本条规定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本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机关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有关规定》,行政区域外司法机关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应当书面委托市司法机关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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