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女友驾未过户车出交通事故 男方作为车主担责一半

25.11.2013  23:37

四川在线消息(锦法宣 四川在线记者 颜雪)恋人分手后,男方名下的车子一直由女方使用,车子未购买交强险、未按时参加年审,现女方驾车出交通事故,责任谁负?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李女士驾驶未购买交强险未参加年审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车主张先生支付赔偿款后向李女士追偿,法院最终判决各自担责一半。

张先生和李女士原本是一对情侣,2009年6月分手时,张先生把自己的车子留给了李女士,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该车一直由李女士使用,期间未对车辆进行年审,也未购买交强险。2010年1月31日,李女士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伤,后伤者将李女士和车主张先生起诉至法院,法院最终判令两人连带赔偿各项款项6万余元。但李女士一直未露面。判决生效后,张先生向伤者支付了赔偿款。张先生认为,分手时,已明确把车子赠与李女士,但李女士一直未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现李女士自己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李女士自己承担,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女士返还其代为给付的赔偿款。被告李女士辩称,分手时,两人未谈及车辆归属问题,只是自己一直在使用,张先生并未将车赠送给自己。且分手后,张先生更换了手机号,无法联系,造成车辆无法参加年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先生和李女士分手后,车子一直由李女士使用,作为车子的实际管理者和使用者,理应知晓应为车子购买交强险,且应按期参加车辆年审,但李女士未尽相应义务,且违反交通安全法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受伤,作为直接侵权人,李女士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张先生作为车主,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李女士为车子实际所有人,未为车子投保交强险,违反法定义务,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向伤者承担赔偿责任。最终,锦江法院认定张先生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即由被告李女士向原告张先生支付赔偿款3万余元。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二)…”。原告将车辆赠与被告,却不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实际上仍是投保义务人,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侵权人,违反交通安全法,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法官提醒,在赠与车辆时,一定要进行登记,以避免由于未登记造成购买保险不能,发生交通事故时,赠与人还须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