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 不能继承“妻子”遗产

30.11.2014  17:11

  平昌女子黄某与常某生活多年,两人生下一对女儿。后黄某又与王某生活,生下一个小孩,后黄某在生育第二个小孩时身亡,对方赔偿了32万元。为了这30多万元的遗产,黄某的父母和黄某的两个女儿将王某告上了法庭。近日,法院判决,由于黄某与王某没有办理结婚证,王某不能参与遗产分割。

  黄某在与常某同居生活期间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常甲(化名)、常乙(化名),之后双方分开。2006年黄某与王某同居生活,2008年两人共同生育了王某某。2009年10月黄某因孕临产,当时两人在外务工,找到个体医生万某接生,由于万某治疗不当,造成黄某受伤,后送往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母亲与胎儿均死亡。2011年在公安局等机关的见证下,本案被告王某与万某达成谅解协议,由万某支付赔偿款32万元。王某在收到赔偿款后,仅支付给常甲、常乙1.5万元生活费,多次索要无果后,黄某父母、常甲、常乙将王某告上法庭。

  平昌法院响滩法庭调解多次,但双方最后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该庭遂依法作出判决,在扣除王某某应分得的部分,要求被告王某返还四原告共计221463.18元。

  法官何柏儒告诉记者,经审理查明,黄某与两任“丈夫”均没有办理结婚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不能参与遗产分割。对于32万元的遗产,应当首先减去黄某父母的赡养费和三个孩子的抚养费,剩下的再由5人根据具体经济状况分割。如果王某与黄某办理了结婚证,那么他可以参与除去赡养费和抚养费后财产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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