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评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看似无情却有情

03.07.2014  20:38

  4月22日下午,四川省达州市大竹县周家镇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曾打算为其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却未获得批准。(7月2日北京青年报)

  8岁女孩李微微,为救落水的小同伴,不幸溺水身亡。又一朵“生命之花”的凋零,不免让人唏嘘哀叹,就在家人为她申报“见义勇为”称号奔走之时,却换来相关部门“条件不够”的冰冷回应。这无疑给痛失爱女的家长,悲痛之余再泼了一瓢冷水。

  对于救人溺亡的小女孩不能评上“见义勇为”称号,公众失望之余,更多的是愤怒。更有少数人士情绪激动,表示“规定是死的,规定再大能大过生命?

  的确,“生命之重,重于泰山”。尽管有关部门评定见义勇为的条件与规定都是死的,也都无法凌驾于生命之上,对救人溺亡的小女孩拒绝评选“见义勇为”称号,看起来也确实不近人情,但是就笔者看来,有关部门的拒绝评选看似无情,实则有情,看似不近人情,实则合法、合规,更合理。

  众所周知,在法律上,18周岁以上的公民才被认定为成年人,才被认可能够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取得相应的民事权利与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和责任。但是新闻中溺亡的小女孩,年仅8岁。换言之,小女孩根本不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也缺乏相应的自我保护能力,更对施救同伴背后隐藏的不确定危险,缺乏鉴别力与判断力。如果有关部门为求顺应部分人的意愿,冒然将溺亡小女孩评定为“见义勇为”,不仅考虑不周,更会引发连带的后续问题,暗藏危机。因为如果将溺亡小女孩评定为“见义勇为”,就默许了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的存在,进一步说,也就提倡,宣传,甚至鼓励了这种行为。这不仅让“见义勇为”的制度善意落空,更对其他未成年人势必产生一种盲目的模仿效应,由此,可能带来更多的悲剧,潜藏更大的危机。拒评小女孩“见义勇为”称号,虽然不符合公众的认知,也有悖于人之常情,但是却值得肯定,值得各地借鉴,因为对溺亡小女孩看似的这般“无情”,其实是对成千上万未成年人的有力保护与生命的敬畏。

  不可否认,小女孩的行为的确值得我们每一个人点赞,值得成为典范而大书特书,因为大人都不曾做到的,一个8岁的小孩却做到了。小女孩短暂的生命旅程,也的确值得我们敬重,大有可贵可敬之处。但是除了“见义勇为”的称号,实际上有关部门可以为她做的还有很多,比如授予其“见义智为”、“见义巧为”的光荣称号,可以按照政策的规定,给予其家庭困难的帮助与特殊照顾等等。这些实质性的帮助,其实并不比“见义勇为”称号逊色。

  对于救人溺亡的小女孩,我们钦佩于她的勇敢与智慧,却不宜过度拔高;对于有关部门的拒评,我们抱怨之余,还应给予理解与包容,还得多一些理性,少一些偏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