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初犯 检察院不予起诉:要求写两千字检讨

01.01.2016  08:04

  家庭条件原本不错,但却逞强一定要外出闯荡。身上的钱花光后,不好意思向家里伸手,最终走上了盗窃之路。鉴于情节轻微,日前,郫县检察院对未成年人李某宣布并送达了不起诉决定书。不过,在此之前,检察官则要求李某写了一份两千余字的检讨并当着检察官的面宣读。这也是该院办理未成年人相对不诉案件中,首次实用具结悔过这一方式。

  现年不满17岁的李某,家住宜宾。李某的父亲,是一名家具老板,家庭条件不错。离开学校后,李某坚持要出去“闯一闯”。最终,李某来到了郫县。不曾想到的是,外面的世界没有想象中那么美好,当李某在身上所带的钱全部花光后,仍没有找到适合的工作,他也不好意思再向家里要钱。今年7月的一天,李某和表哥一起,以翻墙的方式进入郫县红光镇一居民家中,盗走手机一部。

  经鉴定,价值1680元。由于盗窃罪起罪量刑标准为1600元。再加上李某系未成年人,初犯且具有自首情节。郫县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对于不起诉案件,此前检察院一般为直接宣布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但这样无法确保不起诉人深刻反省。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相关规定,对于李某一案,检察官决定增加具结悔过这一环节。这也是该院在办理未成年人相对不诉案件中,首次适用具结悔过。

  办案检察官孟菲介绍,《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虽然明确,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但对于具结悔过的具体形式则没有予以明确。最终我们决定,要求李某写一份不少于两千字的悔过书,然后当着检察官的面进行宣读。检讨书中李某深刻剖析了自己的犯罪成因,并作出承诺今后绝不再犯。增加的这一环节,有助于李某进一步反省。”郫县检 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