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购车遭遇霸王条款 新车3月拿不到合格证成摆设

24.03.2015  10:35


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工作人员正在检查新车合格证

爱车买了近三月,始终没拿到合格证,临时牌照过期无法继续办理,新车成了摆设……2月9日,郁闷不已的车主段先生将宜宾某汽车销售公司投诉至翠屏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

  2月10日,工商部门经检查发现该车商销售合同中存在霸王条款违法行为,针对该违法行为作出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公司赔偿段先生各项损失等共计3200元,退还3000元定金。目前,段先生已经顺利拿到合格证,并且办理好正式车辆牌照。

4次换临牌过期

爱车在家成摆设

  去年11月23日,宜宾市民段先生在江北一汽车销售公司交了3000元定金,订购一辆马自达CX-5汽车。12月15日,他拿到了预定的汽车,兴奋之余才发现没有拿到汽车的合格证。之后,他多次与车商沟通,车商均表示尽快拿回来,但没想到一等就是3个月。

  “每次都是我主动找他们,他们态度太恶劣了,感觉像是店大欺客一样的感觉。”段先生说,“拿不到合格证无法办理牌照,导致新车更换4次临牌,期间临牌到期不能再上路行驶,爱车就在家成了摆设,此外3000元定金也一直退不出来。

  段先生说,他曾多次找到汽车销售公司要求解决问题,公司销售人员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多次协商未果后,段先生一气之下于今年2月9日到工商部门投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检查发现违规

赔偿损失3200元

  宜宾市翠屏区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接到段先生投诉后,大队立即安排5名执法人员赴该汽车销售公司展开检查。通过现场询问,执法人员发现段先生所投诉事实成立。工商介入第2天,汽车销售公司负责人就安排人员,把汽车合格证交予段先生并协助上了正式牌照。

  “工作人员解释称上报车辆合格证时漏报了,我们检查发现合同条款中,存在霸王条款违法行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通过工商人员的协调,汽车销售公司赔偿3个月来段先生所购新车不能及时上牌产生的各项损失等共计3200元,退还3000元定金。”该负责人说。此外,工商部门对这家汽车销售公司汽车,在销售合同中格式霸王条款违法行为作出3000元的行政处罚。

  工商提醒:提醒消费者在签订任何合同,要认真查看合同内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遇到不合理的买卖情况,应该立即联系工商部门,并且保留相应证据,协助工商部门调查。

  罗什夫 华西城市读本记者 周瑜原 摄影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