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外逃经济犯3月份前自首可从宽处理

20.01.2015  17:45

  最高检反贪总局局长徐进辉表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时间已经过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限定的投案自首从宽处理的期限已经届满。

  “我们也正告那些心存侥幸的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看清形势,找准方向,不要误判,不要侥幸,及时做出回国投案自首的正确抉择。对认识罪行、愿意悔改、积极退赃并愿意回国的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大门永远是敞开的,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徐进辉说。

  检察机关强调,2015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结束之前,向检察机关或有关主管部门投案自首的,将参照《关于敦促在逃境外经济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的规定办理:

  1.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逃犯罪嫌疑人自首的,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在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只要不属于法定不得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情形的,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2.对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人员,犯罪情节较轻的,可视情节适用缓刑、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罚,并由社区做好矫正工作;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原标题:检察机关:3月份前投案自首,还可从宽处理)

 

文章关键词: 外逃 我要反馈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