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禁被告穿“号衣”受审 四川将施行

27.02.2015  11:53

  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明确,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这意味着,今后的庭审中,嫌犯和律师同样西装革履,在他们开口说话前,你甚至一时难辨谁是律师、谁是被告。尽管此次《意见》未提出“嫌犯脱号衣受审”的具体实施细则,但川内的法学专家纷纷表示,这一新规或很快就将在全省各级法院实施,没有难度和障碍。

  新规出台/

  最高法明确禁止刑事被告人穿号衣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

  “这项制度的改革标志着我国司法保护人权制度又向前迈进了一步。作为一个犯罪嫌疑人,他是被指控的对象,他并不是已经确定为罪犯,他只是被控告的人,这样的人我们不能给他以符号、标注、有罪的标签,只有经过庭审的辩论以后才能确定他是不是构成了犯罪,所以为了更加保护人权,我们在这项制度的改革上有望在近期推进这项改革,我们正在和公安部进行紧密的沟通和协调。”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贺小荣给出解释。

  2012年省高院曾要求“脱号衣受审

  事实上,早在2012年7月,四川省高院曾就此下发《关于在刑事审判工作中进一步加强被告人人权保护的通知》。通知中要求,法庭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告知被告人可以脱去看守所号衣受审。“这是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体现。”省高院刑二庭法官谭勇曾在之前接受华西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说,“剃光头、穿马甲、戴手铐,这像是给被告人贴上了犯罪的‘标签’,是有罪推定理念的外在表现,与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司法理念、原则相违背。

  2013年11月,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也曾明确,最高法已经要求不允许被告人出庭剃光头、穿号服。但他同时表示:“怎么最大化地做到平衡,也是我们要着力关注和解决的重点。

  现状调查/

  穿不穿都有,部分法院很纠结

  最高法、四川省高院都曾表态“刑案被告应当脱囚服受审”,四川各级法院执行的情况如何呢?为此,华西都市报记者曾专门做了相关调查。

  今年2月3日上午,成都某区县法院正在审理一起特大团伙盗窃案,24名被告被带上法庭受审。记者注意到,整个庭审阶段,法官均未提醒法警脱去被告号衣。

  相反,记者先后在成都武侯法院旁听一起交通肇事案、在青羊法院旁听一起诈骗案时,审判法官均要求其脱掉黄色马甲,穿着羽绒服受审。“事实上,具体到每个法院,也未统一执行,还是得看审判法官。”成都一位检察官告诉说,在他支持起诉的案件中,有的要求脱号服、有的没有要求,甚至同一个法官,在对待不同的刑事案件时,是否让嫌犯脱号服也不尽相同。

  是否要求嫌犯脱号衣受审,各级法院执行不一。成都一位从业20多年的法警道出了部分缘由。他说,负责押送、看管嫌疑人的过程中,一旦出现意外,就会带来不可估量的影响。

  该法警说,在很多基层法院,审判区和办公区没有完全分开,也没有专用通道。开庭前,由法警将嫌疑人带至法庭,如果这期间脱下号服,遇到人多的时候,嫌疑人一旦混入人群,法警很难第一时间将其找到。“事实上,嫌疑人身着号服,对法警管理起来有很大好处。”他说,特别是在受审的被告众多的情况下,一旦法庭上发生意外,没了那件显眼的号衣,法警也不好办,赶来增援的法警更是无从快速处理。

  谈到执行不一的原因,成都一位刑庭法官则说,各个法院落实情况之所以不一样,恰恰在于这些风险。“况且发文的用词是‘可’,而非‘应当’、“禁止”等,正是考虑到这种因素,很多法官都是依个人的理解来判断是否该脱去号衣。”该法官说,这次最高法明确后,再出台实施细节,相信法官都会坚决落实。

  专家观点/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导魏东:

  嫌犯脱号服受审是司法文明的进步

  昨日,针对此事,四川大学法学院博导魏东说,嫌犯脱号服受审,这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没有判决前,被告仅仅是嫌犯,不能当作犯人来看待。另外,在众人眼中,高官出庭受审时,并未穿号服,现在统一让刑事案件的被告不着号服受审,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据我了解,四川的很多法院已经这样在做了。”魏东说,此次最高法明确后,实施起来应该没有难度和障碍,“这是好事,是司法文明的一大进步,也是司法公正的一大进步。

  刑辩律师成安:

  穿号衣或引导旁听者“预设”有罪心理

  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法学博士、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成安说,这次最高法提及的“禁止刑事案件被告穿号衣受审”只是改革纲要,最高法下一步可能还会出具体的规定。同时,包括四川在内的各省、各级法院通过媒体了解到最高法的精神后,可能马上就在具体的案件中自动执行,这个过程中,刑辩律师也可能会就此提醒法官,从而起到监督作用。

  成安说,服饰和戒具对被告人和辩护律师来说,心理上影响很大,甚至对旁听人如何看待被告人的心理也有重大影响,这是事先“预设”的有罪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