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知识产权法院建设正推进 尚无时间表

26.04.2014  17:17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3月13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日内瓦发布报告称,2013年中国通过《专利合作条约》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数量位列全球第三。

  “中国国际专利申请量领先世界,体现了创新能力的提高,也显示出了公众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绍荣对《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说,“随着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持续推进,产权保护压力日趋加大。

  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居高不下。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依法保护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受理案件11016件,审结9716件,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0万件;2013年,全国检察机关起诉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犯罪嫌疑人8802人。

  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广州举行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13年)》白皮书。白皮书披露,中国涉及前沿科技问题的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和知名企业品牌保护等案件逐渐增多,审理难度不断加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今年3月10日在部署2014年主要工作时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将推进知识产权法院建设。”这被舆论视为中国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积极信号。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随着中国专利申请量和知识产权案件数量的增加,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势在必行。

   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近年来,随着中国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由侵权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数量也呈上升趋势。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上半年,中国商标累计申请量已达1054万件,累计注册量达717万件,有效注册商标609万件,均位居世界第一;2013年,中国以21516件的专利申请总量超过德国位居世界第三,比上年增长15.6%,增幅在专利申请量排名前十的国家中居首。

  与此同时,中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也逐年递增。据统计,2008~2012年,全国法院共分别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245264件和237796件,年均增长率分别为37.57%和37.41%,是历史上案件数量增长最快的时期。

  各地涉外、涉港澳台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持续增加。比如,2003年以来,深圳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涉外案件数从17宗增长到2013年的73宗。其中,原告为外国公司的案件从11宗增长到45宗,收案数量稳步增长。

  “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增加,既说明了公众知识产权意识在提升,学会了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也说明中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仍然大量存在。”南开大学教授齐善鸿接受本刊采访时分析说。

  随着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迅猛增长,以及案件类型日趋新颖复杂,近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面临严峻挑战。

  “目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表现出隐蔽性强、犯罪嫌疑人警惕性高、反侦查能力强、犯罪现场流动性大等新特点。”李绍荣说,“特别是取证难,由于涉案证据掌握在犯罪人手中,多以电子形式存在,容易隐蔽、销毁,知识产权保护取证难度进一步加大,打击侵权行为难度加大。

  李绍荣认为,“随着经济全球化日益加深,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将会多发,从而加大了审判压力。

  “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还具有涉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专利等技术案件比例高,涉网络案件比例高,疑难复杂新类型案件多等特点,也增加了案件的审理难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一中院”)知识产权审判二庭负责人姜颖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

  据了解,北京一中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涉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专利等技术案件比例高达1/4。“这对于没有理工教育背景的法官而言,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较大困难,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判效率。

  “中国经济发展不平衡,造成了各地法院审理水平出现差异。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极强,但有权受理的法院分散在全国各地,这不利于审判实践的统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杨梧说,“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还存在着损害赔偿额偏低,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现象等问题。这些都从某种程度上折射了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尴尬现状。

   三审合一”试点破题

  为了突破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困局,1993年,北京一中院成立了中国首个知识产权审判庭。随后,各地法院纷纷建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国法院设立的知识产权审判庭达420个。

  2008年,中国发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提出“研究设置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按照这一要求,各地法院积极探索设立“三审合一”知识产权审判庭,即将相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由统一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来审理。截至2012年底,已有5个高级法院、59个中级法院和69个基层法院开展了相关试点。

  据姜颖介绍,2013年底,北京一中院在原知识产权庭的基础上建立知识产权审判一庭、二庭,将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三类型案件集中由两个知识产权庭审理,在北京率先构建起了“大知产”审判格局。

  “知产一庭主要审理商标案件,知产二庭负责审理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涉技术案件和著作权、合同案件。通过构建‘大知产’审判格局,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三审合一’,能够有效统一三者的法律适用标准,提高案件审判效率。”姜颖说。

  在姜颖看来,“大知产”的审判格局也极大提升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审判水平。“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的特点,有助于案件整体审判质效的提升,也有利于调研、培训工作的开展,进而提升法官的专业审判水平。

  尽管“三审合一”优势凸显,但问题依然严峻。比如,案多人少的矛盾未能根本解决。数据显示,2014年一季度,北京一中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323件,而2013年同期案件受理数为935件,增长率为255%。与此同时,知识产权办案法官在人员上仅给予10%左右的补充比例。

  此外,法官知识结构无法满足需求。姜颖介绍说,在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审判模式下,北京一中院已有的知识产权法官中,缺少具备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应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存在压力。另外,尽管将具备理工类教育背景的法官安排在以审理专利、著作权案件为主的知产二庭,但法官总体人数并未增加。

  数据显示,北京一中院2010年至2013年年均审结案件3448件,人均结案数约为120件,其中一审案件的比例达90%,且绝大部分案件含涉外因素,涉技术、网络案件比例高,日常的案件审理工作占据了法官几乎全部的工作时间,通过司法调研、业务培训提升自身司法能力的机会受到压缩,办案压力非常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副研究员杨延超向本刊记者表示,“现有的‘三审合一’审判机制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知识产权审判效率,但作为审判主体的依旧是普通法院内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它与法院内其他审判庭如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等处于同等地位。

  “知识产权案件的特殊性又决定了在领导配备、管辖设置、案件管理、法官选拔等方面都有其特殊性,在涉及上述工作时,普通法院难以有效顾及知识产权审判庭的上述各种特殊要求,这就决定了现有改革很难从根本上解决知识产权审判所面临的种种难题。”杨延超说。

  从各地实践情况来看,由于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剧增,加之案件类型新颖复杂,知识产权案件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愈发专业化、复杂化,审理难度越来越大,“三审合一”审判体制与现实存在的矛盾愈发突出。

  在此背景下,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推动中国知识产权审判走向专业、高效的呼声再度高涨。

   知识产权法院建设在路上

  关于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动议,业界早有提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2001年,时任全国政协委员、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的吴伯明在全国两会上就建议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还在2000年专利法第二次修订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与有关部门进行过探讨,研究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但是没有取得进展。”杨梧介绍,“2005年启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再次将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提上日程,高法的课题组当时还拿出了比较成熟的意见。由于当时司法改革思路是诉讼体系,分为大民事、大行政、大刑事三大板块,成立‘三审合一’的知识产权专门法院不符合上述司法改革思路,因此这一建议再次被搁置。

  2013年11月12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

  “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部署,说明历经曲折的知识产权审理司法改革的动议已得到了中央认可。”杨梧认为,“中国企业创新能力逐步提高,保护知识产权的内在动力越来越足,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确实很有必要。

  杨延超则明确表示,“当前,探索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时机已经成熟。”他解释说,“近年中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不断上升,而知识产权案件又极具专业性,有必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对相关案件进行集中审理。

  “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大胆尝试和改革,对于提高知识产权的审判水平有重要意义,但要真正推动知识产权审判走向专业、高效,还有赖于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杨延超说。

  姜颖也认为,“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将更有利于各项审判资源的调配,法官和书记员案多人少的矛盾预计将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缓解。

  齐善鸿表示,“与知识产权法庭相比,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更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统一司法标准及节约司法成本。”他说,“目前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在不断加大,中国不可能游离于此外。因此,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也是顺应国际趋势,有利于中国经济更好地融入全球。

  那么,中国知识产权法院究竟何日破茧而出?

  2013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士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最高法正在推进该项工作,“尚无具体时间表”。

  4月8日,本刊记者发函最高人民法院,希望就建立知识产权法院进展情况采访相关负责人。13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回电称,“知识产权法院建设还在推进过程中,相关情况目前还不宜对外公开。

  4月19日,在武汉举行的“南湖论坛”上,上述信息得到进一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金克胜在论坛上透露,知识产权法院设立尚无时间表,目前仍处于论证阶段。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属于国家顶层设计,需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决议后,才能实施。

  然而,各地筹建知识产权法院的工作早已低调进行。4月10日,北京市高法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张雪松在“北京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上透露,从去年底至今年初,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市委的统一部署下,北京市已开展了有关知识产权法院建立的调研工作,目前基本完成了案件的管辖、机构设置等方面的初步调研计划,现已提交到上级法院。

  上海、江苏、广东也陆续传来研究部署推进试点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消息。知识产权法院建设还在路上,却已渐行渐近。□

   建立知识产权法院须做好“顶层设计

  多位受访专家认为,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项复杂工程,推进过程中要立足全局,稳步推进。对于尚未考虑清楚或不确定的问题,不妨先试点,然后根据试点结果进行取舍。

  “规划知识产权法院,还需要考虑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的特点,应当由上而下地全面规划。”杨梧说,“有必要在全国统一建立知识产权上诉法院或上诉巡回法院,并在知识产权上诉法院中设立专家委员会,以利于司法实践的统一,并对知识产权中的新问题给出指引意见。

  对于知识产权法院的功能,杨梧建议,对于一审在基层知识产权庭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二审由各省市知识产权中级法院进行终审。“全国知识产权上诉法院负责对一审在知识产权中级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以及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的专利复审案件和专利无效案件的二审,而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作为准司法的一审。

  在杨延超看来,中国知识产权案件数量依据各地经济发展情况呈现极度不平衡态势,因此,“可依据调研数据决定知识产权法院的布局,可以在首都设立一个知识产权高级法院,作为此类案件的最高审判机构;在全国范围内按区域位置及科技和经济发展水平设置若干个上诉法院。

  “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还需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李绍荣认为,“不论在企业还是法院系统,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高层次人才十分稀缺。应积极鼓励高等院校设立知识产权相关专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各个环节的人才培养。

  “尤其知识产权法官队伍建设,更需加强。”李绍荣说,“要高度重视国际知识产权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工作。依靠这些高端人才,才能确保中国在国际知识产权服务业的激烈竞争中胜出。

  杨梧说,应把引进国际知识产权人才工作纳入国家战略高度,在引进知识产权人才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更主要的是,要在国家层面有计划地派出一些法官出国深造或培训,以培养他们的国际视野,提高他们的能力。

  姜颖认为,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建设,尤其要考虑到法官合理工作量的测算、主审法官责任制与合议制的兼容、知识产权法官员额制,以及知识产权法官综合保障、工资待遇等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齐善鸿表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比较晚,相关法律法规还有些滞后,在电子信息化的背景下,对网络时代作品传播和侵权规则,至今缺乏有效和系统的规定。”他认为,“中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惩处力度不够,从某种程度上变相鼓励了侵权行为的发生。

  齐善鸿说,“在一些发达国家,构成知识产权的严重侵权,打官司赔偿金额往往十分惊人,甚至让侵权者倾家荡产。而外国公司在中国打官司会依据中国相关法律,以至于一些外国公司在中国的侵权成本极低。

  “要进一步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细化操作程序和规则。特别是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机制以及对重复侵权、恶意侵权等行为的制裁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齐善鸿补充道。□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知识产权保护发力

  远在17世纪,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萌芽,股权、商号权等新的财产形式不断出现。为进一步明确这些无形财产的所有权,英国于1623年颁布了《垄断权条例》,成为首先确立专利制度的国家。此后,英国的《安娜女王法令》(1709年)、法国的《关于以使用原则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识和商标的法律》(1857年)等相继颁布实施,标志着专利发明、著作、商标等无形财富具有了法律上财产的意义,知识产权也由此产生。

  不难看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新型的财产形态,是商品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而此时,在欧亚大陆另一端的中国,手工业和河运日益繁荣,商品贸易活跃。受经济发展的影响,自然科学也有了一定的发展,《本草纲目》《农政全书》《天工开物》等科学著作相继问世。但受几千年封建思想影响的中国,“个体”、“私权”长期被湮没在“御赐”、“钦授”的“特权”中。

  列强以坚船利炮轰开中国的大门之后,“知识产权”被它们带入中国。为保护侵略者自身的利益,英国人于1904年为清政府起草了《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成为清政府第一部商标法。随后,清政府颁布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1910年),也影响了此后北洋政府和国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法律。

  新中国成立后,曾制定了一系列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保障发明与专利权暂行条例》《发明奖励条例》等,但发明的所有权在国家,全国各单位都可以无偿使用。可以说,在20世纪80年代之前,还没有一部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制度来保护知识产权。

  1980年,中国加入联合国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自此,中国先后参加了18个相关知识产权国际公约、条约和协定;相继出台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实施细则,还陆续颁布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音像制品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等保护和管理条例,涵盖了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内容。初步形成了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适应我国国情、门类比较齐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

  2008年,中国颁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此时的中国已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被动接受者转向主动参与者,从被动移植转变为主动利用。

  在由两院院士评选出的“2013中国十大科技进展”中,嫦娥三号月面软着陆开展科学探测、神舟十号飞船发射成功、天河二号夺得世界超算冠军、世界上“最轻材料”研制成功等等,每一项科研进展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闪耀着自主创新的光芒。

  在与美国国际数据公司提起的“337调查”案的诉讼中,中国的中兴通讯、华为公司初裁获胜,同样得益于其在自身专利质量和数量优势基础上构筑的专利布局。

  30多年市场经济的磨砺告诉我们,中国不能走资源耗费型的发展道路,也不能走技术依赖型的发展道路,只能走自主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中国道路。大量事例也表明,缺乏关键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没有先进的知识产权制度,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将难以实现。

  诚然,我们仅用30多年的时间,就走完了一些发达国家一两百年才走完的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之路,并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我们更要清醒地认识到,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制度还不完善,公众知识产权意识仍较薄弱,侵犯知识产权现象在一些地方、领域和产品中还比较突出,知识产权滥用行为时有发生,缺少透明度、不当竞争等问题仍然存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体制机构重叠,知识产权的各个领域目前归属近十个部门分管,显然不利于知识产权制度的推行和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的作用。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建设指明了方向,必将进一步激发创新驱动发展的内生动力和活力,促进知识产权自身制度建设提速。

  可以相信,随着知识产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中国的创新环境将有更大的改善,中国的科技进步将为创新型国家建设提供更为强大的支撑。□

  (文/孙英兰)

 

 

微博推荐 一键关注 已关注 关注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