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建知识产权法院尚无时间表

24.11.2013  08:12

  新京报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昨日,记者从最高法知情人士处了解到,最高法正在推进该项工作。

  该人士称,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知识产权审判方面的新构想后,最高法正在对建立知识产权法院一事进行研究部署,并积极推进该项工作。目前各省份尚没有专门负责知识产权案件审理的专门法院,部分省市已建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知识产权法庭,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该人士透露,建立知识产权法院是一项大工程,涉及人员、财力等各个方面情况,所以最高法要对全国各省份的情况进行多次调研并开会研究才能确定方案。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中。对于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时间表,该人士表示,需要较长时间,尚无具体时间表。

  据了解,虽然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只有20余年时间,但经历了多次变革:最初知识产权案件由民庭和经济庭审理,后来由知识产权庭统一审理;2000年后,改知识产权审判庭为民事审判第三庭,负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

  ■ 现状

  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庭

  每名法官年审数百案件

  1995年,海淀法院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庭。近20年来,由于地处中关村高科技产业区,海淀法院审理了大批知识产权类案件。

  以2012年为例,该院在通过诉前调解消化超过500件案件的前提下,知识产权新收案件再创历史新高,全年任务突破2600件。对于一线法官来说,一年审结两三百起案件已经成了家常便饭。

  法官:提到知识产权很多人觉得遥远

  据北京法院系统内部一名知情人士介绍,按照过去法律的规定,专利权、商标、著作权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伴随着此类案件的高发,从2007年起,基层法院可以受理部分此类案件,也正是从这之后,北京各区县开始或成立知识产权庭、或成立专门的审判小组,有条件地审理部分知产类案件。

  今年6月18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正式成立。房山法院知产庭负责人厉莉表示,作为基层一线知识产权法官,其感受最深的是提到知识产权,还是会有很多人觉得遥远、陌生。因为其抽象性,普通民众并不把其作为一项财产权利看待,这从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山寨”就可见一斑。

  但现实情况是,当大众购买畅销书、观看热播大片、欣赏美术摄影作品时,当我们上传、下载电子书籍、影视作品时,“当我们团购品牌商品时,我们都在享受着他人的智力成果,如果这些智力成果不被尊重和保护的话,势必影响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案件集中在销售假冒商品案件上

  厉莉称,自房山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有80%的案件都集中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上,也就是常说的销售假冒商品的案件。与实践中此类侵权屡见不鲜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厉莉认为,我国已经成为了一个知识产权审判大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也提出要加强司法保护体系建设,因此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司法机关的裁判。

  其表示,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可以为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提供更有效的司法支持,“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就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提出的。

  ■ 业界声音

  是否有必要每个行政区域都设立?

  2007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今年6月5日,国务院发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国家知识产权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陶鑫良表示,《纲要》出台之后,国内知产学界一直在讨论、期待有一个更明确的纲领性文件,因为《纲要》明确了我国将推动产业模式转型,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来激励创造。

  而从国内外综合形势来看,入世十多年以来知识产权类案件往往成为中美、中欧国家质检的竞争手段,国内企业只有更前瞻、更高度地重视起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在竞争中处于优势。

  也正是在这种背景下,陶鑫良认为,通过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而非过去隶属某个法院下的知识产权法庭),能够更聚焦、更集中地通过诉讼指导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不过陶鑫良也坦言,作为一项自上而下的自觉探索,在顶层设计推出之后,接下来如何构架也是难题。此前学界也有过争论,鉴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存在严重的不平衡性,沿海发达地区与内陆地区面临的知识产权类案件在数量、类型上都存在巨大差异,而知识产权案件尽管不断高发,但相比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而言还是偏少,那么是否有必要每个行政区域都成立专门法院?

  陶鑫良称,以上海为例,他也曾研究过在上海成立专门法院,通过网络审判等方式辐射到长三角周边地区,但是这就必然面临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将横跨多个行政区域,改变原有的省市结构,那么从人、财、物到管理都将面临较大挑战。

  ■ 他山之石

  【英国】

  设专门法庭和郡专利法院

  1949年,英国成立专利法院,该专利法院设置在高等法院的大法官部下,为专门法庭,负责审理不服专利授权的上诉案件、无效案件,以及专利侵权案件。由于专利案件数量的增加导致专利法院案件积压,英国议会通过了《1988年郡专利法院法》。

  根据该法,1990年9月3日在伦敦开设郡专利法院,受理专利工业设计纠纷,当事人不服郡专利法院的判决,向上诉法院上诉,而不向高等法院上诉,也就是说郡专利法院与高等法院在审级上是平行的,但郡专利法院不能受理专利、商标授权的行政案件。

  英国的专利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较为复杂,而郡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案件较为简单,英国通过这两种独立设置的法院构成了英国知识产权审理的核心。

  【韩国】

  知产案形成“三审格局

  1998年3月1日韩国专利法院正式成立,并将原韩国知识产权局下设的争议委员会以及争议上诉委员会合并成为知识产权裁判所,作为专利法院的前置审级机构,形成了知识产权裁判所对知识产权授权争议一审、专利法院二审、韩国最高法院三审的审理格局。

  根据韩国的法院组织法以及专利法,专利法院隶属于最高法院,并且专利法院不管辖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仅受理知识产权授权上诉案件,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由韩国各地区法院管辖,如果对于地区法院的判决不服须向各地区法院的上级高等法院上诉,由此独立设置的韩国专利法院构成了韩国知识产权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本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张媛 邢世伟 韩旭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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