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司法办案有瑕疵检察院需道歉

05.12.2014  16:47

  法制晚报讯 (记者温如军)今天上午,记者从最高人民检察院了解到,最高检日前下发三个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办法,明确对于发现检察环节存在司法瑕疵的,相关检察院应当分别或者合并采取说明解释、通知补正、赔礼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补正,对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弥补或恢复,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谅解和认同。

  这三个办法分别为《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人民检察院司法瑕疵处理办法(试行)》(下称《处理办法》)、《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案件终结办法》(下称《终结办法》)。

  最高检负责人表示,作为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配套实施文件,经院检委会审议通过后于日前正式印发执行。

   实施办法》严防“踢皮球

  《实施办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控告、申诉范围,确保符合法定条件的控告、申诉及时导入法律程序,严防“踢皮球”现象发生。对检察环节诉访分离标准和要求、控告、申诉导入相应法律程序的具体情形,对其他司法机关管辖和共同管辖事项的处理以及导入机制的保障措施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处理办法》首次对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法律程序、法律文书以及司法作风等方面存在司法瑕疵的表现形式作出具体规定。

  对于发现检察环节存在司法瑕疵的,相关检察院应当分别或者合并采取说明解释、通知补正、赔礼道歉、司法救助等措施,予以妥善补正,对当事人受损的合法权益进行弥补或恢复,以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谅解和认同,重新塑造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该办法通过明确检察环节司法瑕疵的发现和处理措施,有利于预防、减少和及时补正司法瑕疵,提高人民检察院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司法公正,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终结办法》对依法终结的涵义、终结案件的范围、终结决定的责任主体、案件终结的标准和条件、案件终结的路径、终结决定的效力、案件终结后的退出、终结决定的备案以及案件终结后当事人权利的救济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解读

   司法瑕疵影响办案成效

  最高检表示,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因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等导致的司法瑕疵问题还比较突出,导致当事人对案件办理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往往要求对司法瑕疵给个说法。因缺乏明确的处理规定,如何妥善补正司法瑕疵成为长期困扰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成为“案结事不了”的一个重要原因。

  上述入口、办理、出口等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检察机关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成效,如不采取措施,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就难以顺利向前推进,也难以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文/记者温如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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