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依法对刘新云决定逮捕
原标题:最高检依法对刘新云决定逮捕
山西省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由国家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对刘新云作出逮捕决定。该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此前报道:山西省原副省长、公安厅原厅长刘新云被双开(界面新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8月16日通报,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山西省政府原党组成员、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党委书记、厅长刘新云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刘新云丧失政治原则,毫无“四个意识”,参与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交“政治骗子”,热衷政治投机,造成恶劣政治影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弄虚作假骗取学历,违规配备、使用秘书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办理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急功近利、好大喜功,滥权妄为造成重大损失。
刘新云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滥用职权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新云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刘新云简历
刘新云,男,汉族,1962年9月生,山东淄博人,1981年7月参加工作, 1984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省委党校大学学历,经济学硕士学位。
1979.09--1981.07 山东省公安学校学习
1981.07--1983.03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二处办事员
1983.03--1984.05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
1984.05--1985.03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机动队民警、副队长
1985.03--1989.07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科级侦察员(其间:1986.02--1987.09挂职任淄博市淄川区东坪乡经委副主任;1987.09--1989.06中国人民警官大学交通管理工程系干部专修科交通管理工程专业学习)
1989.07--1992.07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淄川大队副大队长、大队长
1992.07--1993.07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张店大队大队长
1993.07--1994.07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交警支队副支队长兼张店大队大队长(副县级)
1994.07--1995.05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局长、副县级侦察员
1995.05--1997.07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张店公安分局局长
(1993.09--1997.01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在职研究生班政治经济学专业在职学习,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7.07--1998.08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
1998.08--1999.03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兼巡警支队政委(正县级)
1999.03--2001.04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兼巡警支队政委
2001.04--2002.12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兼巡警支队政委、市委610办公室副主任(其间:2001.04--2001.07第五期全国公安机关青年干部研修班学习)
2002.12--2003.12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政委、党委副书记兼市委610办公室副主任
2003.12--2005.12 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政委、党委副书记
2005.12--2008.11 山东省菏泽市副市级干部,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04.09--2006.12 山东省委党校业余本科班法律专业学习)
2008.11--2011.12 山东省菏泽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1.12--2012.07 山东省济南市副市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2.07--2014.12 山东省济南市副市级干部、市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督察长
2014.12--2018.01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局长兼国家网络与信息安全信息通报中心主任
2018.01 山西省副省长,省政府党组成员,省公安厅厅长、党委书记(简历摘自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
责任编辑:朱学森 SN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