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消费哪能“一刀切”
餐饮市场是一个自由市场,不存在垄断关系,也不会存在强买强卖,一些商家明显不合理的“最低消费”行为要惩处,但是一些合理合情的消费规则也应该遵守
11月1日起,由国家商务部和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收取最低消费的餐饮企业最高可被罚3万元(《巴中新报》曾报道)。
一直以来,餐营业的霸王条款就像是卡在消费者喉咙中的骨头,吞不下,吐不出,十分难受。随着各项法规的建立健全,消费过程的霸王条款,比如“禁止自带酒水”已经消失在了历史舞台上,但是“最低消费”依然存在。
当然,一纸法规推行,“最低消费”立马消失,也是不太可能,这也要经历一个过程,一个相关部门宣传,商家自觉,执法监督的过程。
对于消费者来说,取消“最低消费”当然是一件好事,“最低消费”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被迫支付商家规定的消费金额,显然对消费者不公。可以说,“最低消费”是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规定的价格的行为,这种交易并不是建立在公平、合理、自愿的基础上,而是一种很“霸王”的行为,从本质上讲这是“强卖”,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来讲,“最低消费”也容易造成浪费。消费者为了达标而不得不多点菜、点贵菜,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但是在实行《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我想必然会遇到这样的问题:一个花几十万装修的豪华包间,一个人进去点一碗3块钱的白粥消费,商家为了保障这位顾客的权益,必然要在其消费的过程中放弃其他客人。这样的案例当然是十分极端,但道理是相通的。在法律意义上,商家和消费者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做出损害商家利益的事情。所谓的“最低消费”,我想也应该分类,是霸王条款,还是资源的合理利用,在执法的过程中必须分清楚。
“最低消费”不能一刀切,事实上,餐饮市场是一个自由市场,不存在垄断关系,也不会存在强买强卖,一些商家明显不合理的“最低消费”行为要惩处,但是一些合理合情的消费规则也应该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