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化法院直播庭审拒不执行案 “老赖”当庭悔罪不上诉
图为法院庭审现场
中新四川网12月30日电 (苗志勇)“判决被告人王德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我认罪,不上诉。”12月30日上午,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案件,并在网上直播庭审,接受社会的监督,引多方关注。经过庭审,法庭当场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人王德轩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据悉,这是昭化区首例因拒不执行而被判刑的经济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66岁的被告人王德轩系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11月18日,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张克福等12人诉被告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克福等11人支付劳动报酬71475元。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2014年11月28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被告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并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2015年1月5日,昭化区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的申请对该执行案件立案,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执行该案均未执行到任何财产。3月27日,法院对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王德轩应承担主要责任,对王德轩罚款10万元。5月22日,法院裁定追加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一人股东王德轩为本案被执行人,并确定其应在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尹小莉等十一人清偿债务71475元及逾期利息,但仍未执行到财产。后经查实,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磊鑫分公司负责人张钰于2015年7月8日、8月5日、10月13日向王德轩的私人账户以网银汇款的方式分别交纳公司管理费5万元、3万元、2万元,共计10万元。2015年9月18日、9月21日、9月24日王德轩指示向庆霞通过公司员工李静个人账户向公司法律顾问张建账户转款10万元、5万元、2万元,共计17万元,以支付雷兴永转让股份的价款。
法院还查明,被告人王德轩已年满66岁,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糖尿病、肾病等疾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已经支付完上述执行款。
为此,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德轩在法院生效判决执行中为了逃避执行,故意隐瞒公司财产,将其转移至自己和公司员工名下,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已经主动履行完了全部执行款,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在社区无不良影响且系老年人犯罪,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