塑造“红盾春雷行动”执法品牌系列报道(九):以案说法 公布十大典型案件

23.05.2016  17:41

 

红盾春雷行动2016”期间,全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治虚假、强维权”行动主题,结合当地实际,突出监管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行动和自选子行动,积极查办大案要案,取得良好成效。省工商局根据各地案件查办情况,评选出了“红盾春雷行动2016”十大典型案件,现公布如下:

案例一、成都市某人民医院发布医疗违法广告案

2015年9月5日,杨小姐向成都市工商局投诉,称成都市某人民医院在对外宣传网站及宣传手册的广告中宣传“吸脂手术0风险”、“国际权威认定顶级产品授权”“西南最受信赖”、“西南美肤第一品牌”、“国际权威认定、顶级、西南最受信赖……”等内容,致使其信以为真,到该院美容科做了大腿吸脂手术,术后发生严重感染,2015年5月10日经华西医院全力抢救才保住生命,但留下后遗症。成都市工商局接投诉后,立即对当事人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该院宣传的“吸脂手术0风险”的广告属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患者)造成严重伤害。同时,当事人不能提供“国际权威认定顶级产品授权”、“西南最受信赖”、“西南美肤第一品牌”等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2015年12月21日,成都市工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赔偿消费者损失,改正违法行为,删除违法广告,罚款5003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四川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投资违法广告案

2015年10月,四川某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在自贡市自流井区设立的办事处,采用张贴宣传资料、散发DM单等形式,对该公司运行的“e兴金融”平台进行广告宣传,其广告宣传含有“进店有礼、年化收益8%-13%、每天前十名进店客户均可获赠小礼品一份”、“e兴金融平台登陆自贡啦、我要投资、投资年化收益8%-13%、我要借款、借款年化率8%-16.99%”、“差资金找e兴、国资平台、钱!借得省心用得放心”等内容。经查,当事人核准的经营范围为“信息技术服务”,不能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发放贷款,其广告宣传内容误导社会公众认为其具有经营金融业务的资质和能够从事存款、贷款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2016年3月21日,自贡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德阳市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案

2015年1月,德阳市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德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签订《云上城物业加盟合作协议》,共同拓展和经营“云上城”平台业务。期间,德阳市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通过德阳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在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也未向消费者明示收集信息的目的、用途和使用范围的情况下,采用拷贝复制、QQ文件传输等方式收集了多个住宅小区购房者的姓名、住址、手机号码、身份证号码以及部分汽车车牌号码、房屋产权面积等个人信息,用于“云上城”平台业务推广、经营,侵害了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2015年12月26日,德阳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杨某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虚假信息广告案

   2014年9月,当事人杨某申请注册“abaolub(微宝轮)”微信公众服务号,开始通过转载新闻信息、发布生活服务类信息、公益信息和商业广告等形式,对外提供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其商业广告按照300元/条/次收费,至2015年9月15日,以“微宝轮”发布广告10余次,以微信支付和现金收取等方式收取广告费3200元。同时,当事人为了达到增加网民对“微宝轮”的关注度和点击率,于2015年8月11日,通过“微宝轮”编造发布了标题为“广元的朋友注意了,大量假冒某某品牌矿泉水流入广元,已有宝轮居民买到”的虚假食品安全信息,引起网民发帖议论,相关部门随即展开紧急执法行动,没有发现相关事实。2015年8月27日,在收取了广告主300元广告费后,当事人发布标题为“再不拼我们就老了,月入轻松20000元的广元小本生意,白领哭了”,“一部手机或电脑,每天1-2小时,轻松创业,月入20000”、“0加盟,0库存,0风险”等内容的虚假广告,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的相关规定。2015年12月,广元市利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澄清事实,消除影响,没收广告发布费3500元,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四川古蔺某酒业有限公司销售侵犯“贵宾郎”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13年12月,四川古蔺某酒业有限公司通过四川省某酒业有限公司委托泸州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43.2元/件的价格,生产“喜庆郎”白酒2000件。2016年3月,委托四川某酒业有限公司以43.2元/件的价格,生产“喜庆郎”白酒400件,共计2400件。之后,当事人以55.2元/件、67.2元/件不等的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100788元,剩余1160件尚未销售。当事人销售的“喜庆郎”白酒,其瓶型、瓶盖及瓶体内容与注册并授权郎酒集团使用的“贵宾郎”立体商标相近似,容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其行为侵犯了古蔺县久盛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泸州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160件侵权白酒;罚款 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刘某销售侵犯“中国黄金”注册商标黄金饰品案

当事人刘某租用达川区南外西环路653号门市从事黄金饰品、白银饰品、翡翠挂件等商品的销售,在其销售的商品标签上标注有重量、纯度、价格等信息。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在黄金饰品、银饰品和翡翠挂件上突出使用“中国黄金”字样,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在第14类“贵重金属锭,贵重金属艺术品、装饰品(珠宝)”取得的注册商标近似,容易导致混淆,误导消费者,其行为侵犯了“中国黄金China Gold及图”注册商标专用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达州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标签834件(枚);罚款40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巴中市恩阳区某纸业生产、销售假冒“心相印”牌纸品案

2016年1月18日,巴中市工商局根据举报,在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的协助下,对巴中市恩阳区某纸业涉嫌生产假冒“心相印”纸业的制假窝点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扣押其生产的2568提“心心相印系列卷纸”、1208提“馨容心想卯系列面巾纸”、2360提“舒之和精品卷纸”、3279提“唯可斯精品卷纸”、3868个“心心相印系列卷纸”包装袋、24200个舒和唯可斯包装袋、办成品纸卷4吨,涉案金额达百万元。经查,当事人生产“心心相印”、“心想卯”系列产品与“心相印”注册商标近似。同时,当事人生产的“舒之和精品卷纸”、“唯可斯精品卷纸”包装袋上标注的制造商为四川省平昌县舒和纸制品有限公司,无法提供委托生产的相关凭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八、雅安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侵犯消费者权益滥收费用案

   2016年元月至2月,雅安市保护消费者委员会和雨城区保护消费者委员会相继接到20多户消费者集中投诉,称雅安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强制要求换表收费。根据消费者投诉,雅安市工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经查,雅安市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以普通天然气表达到和超过使用期限,存在安全隐患为由,要求使用普通天然气气表的用户,将普通气表更换成IC卡智能表,收取每户320元的智能表费用,且不换表不卖气,至2016年3月30日,雅安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共计换表收费户数3685户,涉案金额达到100多万元。目前此案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

案例九、内江市某白蚁防治有限责任公司滥收费用案

   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内江市某白蚂蚁防治有限公司(内江市东兴区唯一一家从事白蚁防治单位)在没有对13个企事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进行白蚁防治施工的情况下,共计收取13个企事业单位87240元白蚁防治费,其行为构成滥收费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2016年3月31日,内江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87240元,处罚款8724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绵阳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组织策划网络传销案

  绵阳某通讯设备有限公司通过该公司运营的“绿力通讯”app手机软件,以“某通讯经典成功模式”在互联网及微信公众号朋友圈中大肆宣传,发展“某通讯”会员,要求被发展会员以现金或支付宝转帐的方式交纳398元人民币认购“某通讯”会员资格,以取得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同时以能获得共计七个等级的提成及最高91万元的公司奖励等巨额回报为诱饵,要求被发展会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依据下线会员的业绩以所谓的提成、公司奖励等名义计算和给付报酬。截至2016年1月25日案发,当事人以上述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会员280人,收取认购“某通讯”会员费11144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的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停止发展会员,全额返还用户费用并赔偿相关损失,2016年3月30日,绵阳市工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罚款20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