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明经国锄死拆迁官员案开庭 争议焦点有哪些

28.11.2017  08:07
视觉中国 - News.Sina.com.Cn
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的空心房 - News.Sina.com.Cn
来源: n.sinaimg.cn

  原标题:明经国案开庭审理 争议焦点有哪些

  《中国经济周刊》 记者 徐豪 | 江西报道

视觉中国

  11月16日, 明经国涉嫌故意杀人案 在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62岁村民明经国站在被告人席接受审判。8个月前,3月17日,他用镰铲击打37岁的乡人大主席卓宇的头部,致其死亡。

  赣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明经国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明经国的辩护律师刘文华认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明经国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庭审从上午10时开始,持续到晚上7时,审判长宣布择日宣判。

  此案曾引起广泛关注,2017年3月27日,《中国经济周刊》也曾刊发《江西“空心房”拆除血案调查》报道。此次开庭,此案又因一位迟姓律师临时要求为明经国辩护被拒再起风波。《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根据庭审相关材料,并分别采访犯罪嫌疑人明经国的辩护律师刘文华、被害人亲属诉讼代理人范卫权及相关人士,力图多视角客观呈现本案争辩焦点。

   >>  “致命”的报警电话

  据赣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2017年3月17日,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开展危旧土坯房拆除工作。当挖机在拆除被告人明经国隔壁家的危旧土坯房时,明经国的妻子和儿子赶到现场,提出其家房屋中还有杂物未搬,在场工作人员立即叫挖机师傅停止作业。数分钟后,十八塘乡干部卓宇根据工作职责到现场监督工作进展。不久,明经国得知情况后,拿了一把镰铲赶到现场,不顾在场村干部劝阻砸烂挖机玻璃,卓宇见状便打电话报警。

  根据起诉书和案发之后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的通报,也正是因为这个报警电话,进一步直接刺激到了明经国。起诉书称,明经国趁卓宇不注意,持镰铲猛击其头部一下,将卓宇打倒在地,安全帽也被打落,明经国紧接着上前再次击打卓宇头部。在场人见状上前阻止明经国,将其抱住,明经国挣脱后再次持镰铲击打卓宇头部。随后,明经国扔下镰铲逃离现场。卓宇当场死亡。2017年3月18日,民警在十八塘乡水源村一山岭发现逃窜中的明经国并迅速对其进行围捕。明经国逃脱无望,捡起石块击打头部企图自杀未果,后被逮捕。

  明经国的辩护律师刘文华和被害人亲属诉讼代理人范卫权均提到卓宇所说的“打电话叫派出所铐起你来”。相关笔录显示,卓宇的这个电话打到了十八塘乡派出所所长申昌森的手机上。

  刘文华律师认为,“卓宇命令派出所所长把明经国铐起来,是以权压法”,卓宇利用职权叫派出所所长来侵害了明经国的人身权利。

  而范卫权表示,被害人卓宇到达案发现场时,发现被告人明经国持镰铲在打砸停在边上的挖机,经言语劝阻无果后,电话报警,合法且正当。

   >>  有没有“强拆”?

  明经国是否同意拆房?案发时是否在拆明经国的房子?这成为庭审焦点。

  检方起诉书称,根据工作安排,赣州市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村委会于2017年2月23日、3月16日两次召开会议,部署危旧土坯房拆除工作。其间,该村委会还安排人员到村民家中征求村民的同意,通知村民做好拆除工作。

  2月23日召开的樟坊村村委会会议,明经国曾在“到会人员”处签字。此次会议记录提及即将进行危旧土坯房整治工作。出庭作证的几名村干部称,明经国曾口头同意拆除自家房屋,但没有留下书面证据。

  刘文华说,本次拆房明经国并未同意。他表示,公诉机关未提交协议书、同意书或会议纪要等证明明经国同意拆除自家房屋的证据。会议记录不能得出明经国同意拆房的结论,证据不足。“明经国说他从来没有同意过拆他的房子。”此外,刘文华认为本次拆房的法定程序缺失,“假设需要行政强制拆除,基层政府也没有履行法定的行政程序。

  范卫权则表示,整治“空心房”的实施主体是村委会,村里还成立了理事会具体负责,整治的核心要求是“农民自愿”,房主不同意拆除的就不能拆,也不会拆。“辩护人把村委会组织的对同意拆除的危旧土坯房的正常拆除行为,说成是政府的违法强拆,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是在故意混淆视听。”范卫权说。

  公诉方认为,案件的发生和拆除危旧土坯房工作并无关联。首先,卓宇系乡人大主席,前往现场是监督工作,并非参拆人员;其次,双方发生冲突前,挖机早已经停止了作业,没有“强拆”一说。

  “拆边上房子的时候,包括明家房子受损的过程,卓宇根本不在场,卓宇来的时候就已经停下来了。我觉得要注意几个最基本的事实:第一,明家的房子是没有拆的,明经国自己当庭也承认了这一点。第二,明家的房子受损,是因为挖机师傅在拆边上房子的时候瓦梁崩过去了,打到了明家的房子,这个现场证据很充足。”范卫权说。

南康区十八塘乡樟坊村的空心房

   >>  “空心房”之辩

  本案自案发就一直存在的争议是,当地拆除“空心房”是否合法?

  2016年7月,赣州市现代农业攻坚战领导小组向赣州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下发《赣州市农村“空心房”整治实施方案》(下称“整治方案”),要求用3年时间,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建新拆旧”政策,依法依规拆除农村“空心房”。

  什么是“空心房”?该文件中并没有说明。根据当地官方的解释,“空心房”是一个俗称,指长期闲置、废弃、残垣断壁、破烂不堪、具有安全隐患以及建新未拆旧或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危旧土坯房。

  赣州市南康区公安局委托南康明信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书显示,明经国住房危险性达C级,构成局部危房,其安全性能为Cu级,存在安全隐患。鉴定书落款日期为2017年8月10日。

  赣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张诗福在庭审后接受采访时表示,整治“空心房”是为了消除安全隐患,合理利用土地,节约用地。“‘空心房’长期摇摇欲坠,不整治确实危险。它本身就有很多不符合土地管理规定政策的,整治了以后就腾出了一些宅基地,对生活用地就比较好规划了。”

  范卫权说,“空心房”一词并非法律概念,系根据国土资源部2004年11月2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一宅’的调查清理工作”中的“空心村”延伸而来的。

  但刘文华认为,“整治方案”是本案发生的政策起因,其大政策是违法的。“土地管理法虽然规定了‘一户一宅’,但对‘一户多宅’的处理没有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精神,政府不能想当然地就是要求拆掉。拆除多宅,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与农村实际情况脱节。

  范卫权表示,“整治方案”的制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政策依据,也并没有强制性内容,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其性质属于行政指导规范性文件。“而‘整治方案’始终强调政府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让村民主动作为。

  刘文华还认为,本次拆房行动,与“整治方案”也有违背之处。例如,未对明家“空心房”摸底建档,未事先确定明家“空心房”整治类型,没有让村民参与制定规划等。此外,他还提出拆房“未作任何补偿”。

  对于补偿问题,张诗福称,宅基地退出来了以后,增加了新的建设用地,会给合理的补偿。

   >>  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

  检方认为,明经国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称,在被害人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明经国多次用镰铲击打其头部,手段极其残忍,影响非常恶劣,建议予以重判。

  刘文华辩称,本案属于防卫过当,只能定性为故意伤害。明经国和卓宇无积怨,其没有打死卓宇的主观动机。“明经国击打卓宇,系防止自己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只是程度过当。

  对于明经国多次用镰铲击打卓宇头部,刘文华说:“明经国可能第一下打得特别重,脑髓都出来了,但我们评价明经国是不是故意杀人,关键是后面的几下。后面那几下明经国自己解释说,第一下以为打死了,后面是打尸体泄愤。打第一下卓宇是戴着头盔的,明经国打下去之前,卓宇头一撇头盔掉了,导致头部裸露出来,我们对击打戴有钢盔的人一般都只能定故意伤害。鉴定人员在庭上确认了脑髓被打出来的那一下是致命伤,也就是第一下是致命伤。

  “明经国的手段极其凶残。”范卫权称,明经国与卓宇没有任何身体冲突的情形下,持镰铲突然击打正在电话报警、没有任何防备的卓宇,第一次击打后被害人卓宇已倒地,没有任何反抗能力,明经国还持镰铲连续击打被害人卓宇头部,致被害人卓宇死亡的主观故意非常明显。“明经国在庭审中称,第一次击打后被害人卓宇手脚还在动,认为其已死亡,故继续击打,明显自相矛盾。

  “被害人没有任何过错。”范卫权说,“明经国故意杀害卓宇,手段极其凶残,主观恶性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庭审中明经国避重就轻,无悔罪表现。案发后,明经国及其家属对于被害人家属没有任何形式的慰问和赔偿。

  明经国最后忏悔说,“由于我的行为,现在毁了两个家庭,真的特别对不起死者和他的家属。

   >>  “程序”风波

  在11月16日开庭前,律师迟夙生向法院提供了委托手续,要求作为明经国的辩护人出庭,但赣州中院拒绝其进入法庭。迟夙生称赣州中院给出的理由是“无法核实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随后,迟夙生坐在法庭外的照片被广泛传播,赣州中院的做法也引发争议。

  11月18日,赣州中院回应称,“迟夙生在没有会见被告人明经国及阅卷的情况下,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为有效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合议庭未准许迟夙生参加明经国案的辩护。

  律师未会见被告人和阅卷,是否就不能为其辩护?多位法学专家表示,根据《刑事诉讼法》,会见被告人和阅卷是法律赋予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但法律并未规定辩护律师未阅卷和会见被告人,就不得出庭为被告人辩护。法院无权据此拒绝辩护人出庭辩护。

  那么,律师是否可以开庭前临时要求参加辩护?迟夙生的委托书落款日期显示是开庭当日。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同时也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审判期间,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委托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三日内,将委托手续提交人民法院。”但此条款并没有规定违反有何后果。

  “如果法院认为辩护人准备不足,也可通过延期三天审理的方式保障被告人获得充分辩护的权利,而不是将辩护人关在法庭外。”刘文华说。

  范卫权也认为,以“无法核实律师事务所函的真实性”拒绝迟夙生进入法庭“这个理由不对”。但他也表示,“没有会见当事人就来辩护,是不负责任的。

  除了这个“程序”问题,刘文华还提出了很多“程序”上的问题,他称庭审交锋“首先是程序问题,其次也是程序问题”。“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但我去会见我的当事人的时候他是蒙的,他不知道,也就是说根本就没有传票通知他,没有传唤他。”此外,“我问明经国的时候,发现检察官竟然没有去询问他,而是书记员去填了两张表。

  对刘文华的上述表述,范卫权认为不完全是事实,但他表示,“这次刘文华对公检法一些规则和程序上的穷追猛打,也确实是教育,因为这些‘小问题’长期以来都没被重视。执法部门应该按程序办事,不然危害后果其实是很大的。

责任编辑:刘德宾 SN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