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读:明确监管职责边界 补齐“三小”监管“短板”
明确监管职责边界 补齐“三小”监管“短板”——对话四川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人
伴随着《条例》的实施临近,社会公众对新规的关注度空前高涨,新规将如何护航全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日前,四川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进行了权威解读。
创设“小经营店”概念
将多种生产经营业态全部纳入管理范围
问: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四川省出台的《条例》在适用范围上都有哪些规定和特色?
答:《条例》探索性地创设了“食品小经营店”概念,规定“食品小经营店,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包括兼营食品,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的个体食品经营者。”这囊括了有固定门店的所有小型食品经营业态;规定“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销售食品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个体食品经营者”,这将流动摊贩和有固定区域或者时段的摊贩一并纳入调整范围。
这样,四川省出台的《条例》覆盖了各类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是将多种食品生产经营业态全部纳入管理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与《食品安全法》共同构成了完整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解决了长期以来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业态监管于法无据的问题,为食品安全依法治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撑。
明确“三小”监管职责边界
构建多方协作共治的“三小”监管体系
问:面对全省25万多家“三小”生产经营主体,《条例》将如何调动各方力量参与监管?
答:《条例》严格贯彻《食品安全法》要求,着力搭建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网。一是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三小”食品安全负总责,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确定食品摊贩经营区域和时段,对食品摊贩进行登记,构建食品安全工作责任网等;村(居)民委员会履行协助和报告义务。
二是厘清了部门职责。规定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城市管理行政部门负责依照相关城市管理的规定对食品摊贩进行监督管理,其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小”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三是鼓励行业自律。规定鼓励“三小”通过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四是鼓励投诉、举报。规定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奖励应当及时发放。
转变观念创新“宽进”制度
简化“三小”准入程序服务大众民生
问:四川省出台的《条例》规定“三小”在进行登记时,没有如其他省一样要求进行现场核查程序,这是基于怎样的制度考量?
答:“三小”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食品业态,消费群体广泛,就业人员众多,关系到就业、生计等民生问题。考虑到“三小”自身属性,结合四川省实际,《条例》采取了“宽进”的备案管理,对不影响食品安全的要求尽量作了简化,体现了“放管服”要求。《条例》规定“三小”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前只需提交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健康证明等相关证照进行登记备案便可,其目的是便于事后监管,在性质上不属于许可。
此外,《条例》坚持执法重心下沉,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的备案主要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实施,体现了便民、利民原则;规定备案、登记不收取任何费用,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从业人员进行免费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升从业素质,这充分顺应了国务院审批制度改革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形势需要。
“严管”事中事后创新初检制度
确立品种“负面清单”强化生产源头管控
答:“三小”的低小散乱,是造成现行食品安全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之一。保证食品安全,必须强化对“三小”的事中事后监管。因《条例》对“三小”的准入设定为备案、登记,不要求进行现场核查,为确保食品安全,《条例》规定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收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这一制度设计,既充分顺应“弱化事前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时代要求,又通过制度的创新,避免事中事后监管不及时、不主动作为。
同时,《条例》强化了品种控制和生产源头管控,规定了“三小”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明确“三小”生产经营“负面清单”,要求“三小”生产经营者必须遵守品种限制规定。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添加剂,禁止食品小作坊接受委托生产加工或者分装食品。规定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应当有标签,并应当标明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等。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行政处罚、事故处理、信息公开、信用惩戒等执法手段,着力防控“三小”的食品安全风险。
责任编辑:杜雨洲 来源:四川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