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明天起 微信发“歪”广告要遭工商查处

01.09.2016  01:36

四川在线消息(记者 刘佳) 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将于9月1日起实施。办法有哪些亮点值得关注?又有哪些干货与你我有关?8月31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处处长卫伟进行了解读。

网络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亮点不少,对监管互联网广告市场是一把利剑。”卫伟说。新办法明确将推销商品或服务的付费搜索定义为互联网广告,《暂行办法》第三条中规定“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同时,加强了对特殊商品或服务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暂行办法》第五条明确“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和第六条规定“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新办法同时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具有可识别性,《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而显著标明“广告”,即只能写“广告”二字,其他都不可以。

另外,新办法还首次提出了广告程序化购买,“程序化购买”是互联网广告特有的一种经营模式,俗称“广告联盟”,连接了广告主与众多中小网站和应用程序,既为广告主提供了多样化的广告展示资源和更精准的广告投放效果,又为没有广告经营能力的中小网站提供了流量变现的机会,但也使其内部法律关系变得复杂。《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程序化购买广告的相关主体及各自的义务,规定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的广告需求方平台,应当履行发布者或经营者的义务,必须清晰标明广告来源。

今后在网站上发现了违法广告,该怎么举报?

卫伟(省工商局广告处长):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可以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情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也就是说,如果网友在浏览网站时发现该网站发布了违法广告,可以向该网站所在地工商部门举报。

现在网站都有很多弹窗广告,一些弹窗还关不了,遇到关闭不了的弹窗广告可以投诉吗?

卫伟: 根据《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如果发现网站弹窗广告没有标明关闭标志且无法关闭的,可以向网站所在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微信上发现的违法广告也属于监管范围吗?

卫伟:《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也就是说,微信、QQ、APP等客户端推送的商业广告只要符合《暂行办法》对调整范围的描述,也属于监管范围。如果网友发现微信平台发布违法广告也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