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时报刊文:网络主权大于网络自由
原标题:网络主权大于网络自由
赵宏瑞
互联网发端于美国,普及于世界。美国很自然地将霸权思维带入互联网世界,并将之进一步强化。其主要表现是,美国以互联网自由为名,不承认网络主权之限。作为网络超级大国,美国如此主张,完全出于维护美国自身的利益。但从法理上,这是站不住脚的。
回溯人类文明史,伟大发明的所有权往往属于全人类。
农业技术革命给人类生存安全。各种作物种植的广泛普及,无论是谁发明的,都没有向该技术的使用者收取专利费。
蒸汽机是带来工业革命的伟大发明,它源于冶炼技术的热力学革命,它带来动力学的产能进步,它推动了人类进入工业文明。瓦特也没有向使用者收取专利费。
电力革命的伟大发明使人类进入电气时代。电力的发、输、配、送为人类带来了天翻地覆的能源变革。其中在局部的光电转化部分,例如电灯、光纤,爱迪生创办的美国康宁公司虽拥有一些现代专利技术的法律保护,但整体而言,世界超过70亿人口仍然在免费使用电力革命带来的伟大成果。
网络技术在全球已有20多亿使用者。这个发明的整体所有权也是法律所无法界定的。它最初源于美国军方,后又以互联网自由的名义推向全世界20多亿的使用者。
又如中国历史上的四大发明,都给人类文明的传承、世界的航海技术带来巨大便利。它们在法律上的所有权也不能够说专属于中国。
上述发明都被证明无法被法律制度下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所“局限”,更不能够在国际政治上被证明是霸权的永久工具。每一次伟大发明的推广确实为人类文明进步带来了普惠价值,但不应被说成是普世的。这些普惠的价值,也不应被某一国的政治霸权所垄断。
在196个联合国成员国的主权框架内,现代国际社会一样可以坦然分享人类伟大技术的发明。
网络主权,依然是框定在联合国宪章中界定的各国土地、人民、政府三位一体的主权管辖范围,它天然地具有属地、属人、属政府的特性。网络自由,即便超越国界,它本身也被《国际人权公约》《国际公民权利公约》等人类共识所辖制,也不能突破联合国宪章第1条、第59条关于主权平等、和平自卫这样的一些现代国际关系共识。
显然,网络主权要大于网络自由。各国需要友好磋商网络主权的边界、合作、共治,新兴国家与互联网发明国在这一磨合过程中,应从更高的视野上看到:全世界互联网使用者在各自的网络主权下,会共同享受、推进这一崭新的文明成果。
所以,有序、可控、自主、合作这些发展主题,要大于网络垄断、监听这些早期的技术模式。作为带来第四次产业革命的伟大发明,网络技术必将在网络主权的保护下、在网络自由的推动下,进一步为人类带来福祉。其法理基础在于,网络主权大于网络自由。▲(作者是哈尔滨工业大学法学院院长)
责任编辑:张淳 SN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