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10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06.08.2014  10:36
核心提示:由于从2014年7月1日起简并了特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了方便其自查补缴以前所属期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保留了6%、4%征收率栏次。         近日,税务总局发布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明确自2014年10月1日起,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式进行调整,以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汇总申报缴纳增值税的需要。           据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纳税申报附列资料“预征率”行次由原来的1行变成3行,分别适用于所有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分支机构试点纳税人和部分实行汇总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铁路运输试点纳税人。           该负责人说,由于同一纳税主体存在不同预征率或同一预征率下税款存在不同入库级次等,需要分别申报填列,这次专门为特定纳税人设计了填报备用栏次,以备将来扩展使用或满足极少数企业过渡期的特殊性填报,如合资铁路公司注册地机构申报待分配的预缴税款等。           据了解,由于从2014年7月1日起简并了特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收率,为了方便其自查补缴以前所属期税款,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保留了6%、4%征收率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