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起 成都建筑企业要拿证运输垃圾企业要入“名录”

27.01.2014  21:21

四川日报网消息(记者 刘莉) 1月27日,记者从成都市政府网站获悉,《〈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将于3月1日起施行,建设或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只能从成都市城管部门统一纳入名录的企业中选择运输方,否则将受到高达10万元的重罚。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还需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必须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该证可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区(市)县政务服务中心城管部门办证窗口申请办理,如果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倒卖《建筑垃圾处置(排放)证》的,将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运输实行公司化运营管理和企业名录备案管理制度。符合相关规定,自有运输车辆20辆及以上的运输企业,可在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区(市)县城管部门备案,由市城管部门统一纳入《名录》进行管理。各区(市)县城管部门要组织公安交管、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定期对《名录》内的运输企业实施信用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将从《名录》中删除。

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必须在《名录》内选择运输企业,如将建筑垃圾交由《名录》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运输,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初次违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二次违反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第三次违反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办法还规定,各区(市)县应当按照全市建筑垃圾消纳场规划,建设管理建筑垃圾消纳场,并将其建设运营纳入政府特许经营权管理,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

加强请示报告工作保证全党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
  ——中央办公厅负责人就《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文章
  新华社北京2月28日电 3月1日出版的第5期《住房与城乡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