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 南充未登记电动自行车不得上路行驶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讯 (记者 李霞) 2014年11月3日起,南充市电动自行车开始上牌。今2015年4月7日,四川在线记者从南充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3月11日,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四川省环境保护厅等五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电动自行车迅猛增长 频繁引发交通事故
近年来,全省电动自行车迅猛增长,极大地方便了公众出行。但最高时速、整车质量(重量)等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以及具有机动车属性但又未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电动三轮车、电动四轮车等拼装车的非法生产、销售、使用问题突出,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频繁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且伤亡率较高。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防范和打击偷盗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2014年11月3日,南充市电动自行车开始上牌。
南充多数市民支持电动自行车上牌
2014年11月5日,四川在线记者对南充市电动自行车上牌工作进行了了解,据南充市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车管所所长周岳川介绍,每天上牌车辆约110辆左右,90%以上市民支持上牌。
2014年10月下旬,南充市交警支队发布公告从11月1日起,对已购买的电动自行车办理注册登记。电动自行车
号牌分为绿色和白色两种。对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必须是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设计最高时速不大于20km/h、空车质量不大于40kg、车轮轮胎宽度应不大于54mm、外型尺寸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核发绿色号牌,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超标自行车)核发白色号牌。
新通告要求9月1日后未上牌不得上路行驶
根据《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要求,在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2015年6月1日前购买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和6月1日(含6月1日)后购买的纳入四川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工作。从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未纳入四川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2015年6月1日前购买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可办理注册登记;6月1日后,不得购买超标电动自行车(未纳入四川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如若购买,不能办理注册登记,9月1日后不得上路行驶。
同时,2015年6月1日起,凡未纳入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省内生产企业不得组织生产。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不律禁止在全省销售。
已购电动自行车用户尽快办理注册登记
“请已购电动自行车用户尽快办理注册登记”南充市交警支队宣传科负责人李德双说到。
市民可到各县(市)区交警大队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注册。办理注册需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提交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购车发票遗失的,可凭销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其购车发票存根复印件,或所有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辖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提交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合格证、进口凭证遗失的,可凭销售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所有人所在单位或住所辖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温馨提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由辖区公安交警部门收取牌证工本费30元/辆。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结合全省实际,现就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5年4月1日起,凡在省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和主要技术参数等必备要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公告。
二、从2015年6月1日起,凡未纳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省内生产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三、从2015年6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在全省销售。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从2015年6月1日起,新购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前,可凭合法的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合格证通行。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五、在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2015年6月1日前购买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和6月1日(含6月1日)后购买的纳入我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工作。从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未纳入我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六、消费者因购买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有权依法要求销售商更换或退货。
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违法改装和违法载人、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通行。
八、电动自行车因毁损无法继续使用、已交报废回收公司报废或者灭失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携带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牌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九、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具有回收处置资质的企业规范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驾驶人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经信、工商、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严禁上道路行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