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 南充全市法院实行登记立案

02.05.2015  15:40

四川在线南充频道(记者 张军)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决定从5月1日起在全国全面实施。

按照中央和最高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部署,结合最高法院出台的《意见》、《规定》,以及省法院制定的《关于登记立案流程的规定》,我市法院自5月1日起将严格按照程序、操作流程进行登记立案。

登记与否 按照规定来

据市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副院长刘鑫平介绍,《规定》登记立案的范围是: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强制执行申请和国家赔偿申请。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人民法院不予登记立案的范围是: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诉讼已经终结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以及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如何操作 按照程序走

为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诉权,《规定》明确了以下要求: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接收诉状后,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仍不能决定的,先行立案;严禁“不立不裁”,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不予立案,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对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应当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当事人坚持起诉、自诉的,应当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登记立案后,对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情形之外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为加快案件流转,规范审判管理,要求立案庭在登记立案后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

弄清登记材料 别跑冤枉路

向人民法院起诉、自诉应提交起诉状、自诉状和支持起诉、自诉的基础证据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当场登记立案;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起诉状应载明原、被告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诉讼请求和依据的事实理由,证据以及证据来源;自诉状应载明自诉人、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被告人实施犯罪的基本事实,具体的诉讼请求以及相应的证据。

基础证据材料仅限于确定当事人身份、确定主管和管辖等与决定立案相关的证据材料。具体包括:确定起诉人、自诉人身份关系的证据材料;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被告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如果是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起诉还应当根据被告人数提交相应的起诉状副本。

乱告状 法律有说法

为了保障当事人诉权而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并不是说所有诉至法院的案件法院都必须登记立案,还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登记立案并不保护违法滥诉行为。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意见》专门规定打击制裁违法滥诉,表明了中央依法维护群众诉讼权利、推动诚信诉讼建设、保障司法权威的坚定决心。

意见》规定,对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秩序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愿诉讼 如何救济?

不愿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可选择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化解纠纷;还可以通过网上立案、预约立案、电话立案等方式行使诉权。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市中级法院院长王邦习表示,全市法院将严格自觉接受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将对登记立案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确保每一位当事人的合理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