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交委:14日起严禁非营运车辆从事客运业务

14.01.2015  13:31

四川在线消息(四川在线记者 谯娇)成都市交委联合成都市公安局今(14)日发布了《关于严厉打击汽车非法营运行为的公告》,公告内明确指出今日起,禁止利用私家车和社会车辆等非营运车辆从事客运出租车业务,严禁汽车租赁公司利用从事租赁业务的车辆开展专车等客运出租车业务等问题。具体公告如下: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

关于严厉打击汽车非法营运行为的公告

        为进一步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经营者和乘客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成都市公安局决定在本市开展严厉打击汽车非法客运经营行为的整治行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整治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二、凡在本市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单位、个人以及车辆,应当取得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相应准运证件,并在核准的范围内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严禁无证无照经营。

        三、凡未取得道路运输及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从事非法营运的,一经发现,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成都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依法予以处罚。

        四、禁止利用私家车和社会车辆等非营运车辆从事客运出租车业务,严禁汽车租赁公司利用从事租赁业务的车辆开展专车等客运出租车业务。凡非法从事客运经营活动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

        五、凡伪造、变造经营证件、行驶证件、车辆号牌,使用无牌证车辆,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证件、行驶证件、车辆号牌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凡阻碍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或者围堵国家机关,扰乱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市民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乘坐合法营运车辆。自觉抵制和不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向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举报汽车非法营运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举报电话:12328、96515;公安机关举报电话:110。

        成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成都市公安局

        2015年1月14日